xx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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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

2、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环境

3、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围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0-5-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防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

5、法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联股份(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

6、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四)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三、

7、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2010-05-28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与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准确申报、与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

8、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

9、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与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2010-05-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批复

10、精神,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农信项目管理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中和农项目管理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抄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

11、公室、中国扶贫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2010-05-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与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围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13、。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围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外金融机构、境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4、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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