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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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合同范本篇一: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标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 合同 ( 以下称主合同 ) 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 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2、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 的违约金 ( 包括罚息 )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 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 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 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 履行的,法律不禁止 ; 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 支持。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1.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2. 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3、,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 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 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 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 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 保证责任1. 保证期间自

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2.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 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 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4. 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5.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 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 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 如 果加重债务人

5、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任。6.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 期间。7.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 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 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 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 同一债权

6、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 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 定承担保证责任。11.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1. 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 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 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

7、供超出其自身负担 能力的担保。3. 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 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7. 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

8、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1.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 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 为;(2) 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 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 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 但保证合 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 有效性。第六条 保证人

9、违约责任1.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 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 金予以抵销。2.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 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 保证人是依照 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

10、本身名义起诉和 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 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 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 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 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 可以随时在 法庭执行 ;4. 保证人在签署及 / 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 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 立文件或篇二:担保协议书担保协议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 方(担保方) :住 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乙方住 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为保障乙方与债

11、务方(以下简称: “主合同债务方” )所 签订的编号为 的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项下的债权,甲 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 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 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XX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12、公告费、评估 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 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 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 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 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 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 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 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

13、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 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 而免除或减少。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 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 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 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

14、位,具有 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 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 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 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 身

15、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 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 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 、分立、 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 或申请停业整顿、 申请解散 (或 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 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 、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 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 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 内通知乙方。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 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 债权分次到期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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