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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厂峪矿业票据管理制度金厂峪矿业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公司所需票据,由财经部统一到国家规定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允许公司自制的票据由财经部统一印刷。 第四条 公司所有票据由财经部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票据登记簿,企业管理部每半年要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开具票据应按规定的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业务专章及经办人章。 第六条 开具后的票据存根联要按顺序装订成册。严禁丢失、毁损票据及票据存根联,如有丢失、毁损,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七条 票据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票本中校编号保存。 第八条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严禁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与公司经济活动无关的票据。 第九条 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并且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管理部查验后销毁,并填写票据销毁清单备查。 第十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