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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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2、 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第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管理。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第六条 贷款用途。(一) 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规定的用途。(二) 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1、 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2、 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3、 支付旅游团费;4、 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5、 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第七条 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

3、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第八条 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 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8.2 零售

4、贷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2)借款人拥有本地 本地,指的是在分行业务管辖范围内。户籍;(3)借款人虽不满足上述(1)或(2)项条件,但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本地自有产权住房或商用房,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1、 借款人的护照上近六个月内无出境拒签纪录(境内旅游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护照,下同);2、 未进入银监会及本行黑名单;3、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不含准贷记卡)

5、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4、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的账户状态未显示“冻结”或“呆账”;5、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当前存在逾期,但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忽略不计 实际已还款但征信报告信息显示滞后的,需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四)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理财卡办理贷款偿还等结算业务。(五)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对于旅游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且在旅游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提

6、供的材料。贷款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个人旅游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必要资料(对借款人已提供给合作旅行社的材料,可由合作旅行社在承诺复印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复印件提交给本行):(一) 身份证明材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其中,借款人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的,还应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人与旅游者之间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二) 资产证明材料(以下两项材料中的其中一项):1、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其中,借款人提供配偶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含结婚证);提供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

7、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关系证明。对于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或房地局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2、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其中,对于借款人不符合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标准的,借款人除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辅助性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分红纳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银行其他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经营实体的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等。(三) 旅游用途证明材料:1、对于境外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对于部分“落地签”或免签的国家,可不提供护照签证记录;对

8、于计划旅游的客户,签证可在放款前落实),行程单、交通票、住宿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2、对于境内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交通票或住宿单(以上三项中的至少一项),购物凭证、信用卡对账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3、申请旅游团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收据,或交通票、住宿单等团费支付凭证;申请旅游消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购物发票/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消费凭证。第四章 贷款基本要素第十二条 借款人单次旅游时同时申请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团费贷款和消费贷款,视同三笔贷款办理。第十三条 个人旅游贷款可以采

9、用单笔贷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的方式。对于借款人同时申请贷款笔数超过2笔(含)的,原则上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授信项下贷款多次支用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剩余授信额度。(一)对借款人提供房产证明(含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房产证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但低于80平方米(不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房产证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借款人仅提供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

10、倍。其中,借款人符合本行高端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2倍;符合本行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倍;不符合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倍。担保方式贷款用途授信/贷款额度限额规定1限额规定2限额规定3信用方式出国旅游保证金+存款证明不超过旅行社及当地领事馆要求的保证金及存款证明限额单项授信/贷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三项授信/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针对提供收入证明的客户,三项授信/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倍。支付旅游团费不超过人均5万元,且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不超过团费总额(自由行客户的往返机票和酒店

11、费用视同团费)境内外旅游消费不超过人均15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保证或抵押方式按照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有关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个人旅游贷款按照贷款用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贷款期限。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团费和消费贷款的期限为1年、2年或3年。对采用授信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授信到期日。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个人旅游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分行可在下表所列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具体情况上下浮动,原则上最低执行利率为表中对应年利率的0.9倍。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对应表:最长授信期限贷款子品种单笔

12、贷款期限贷款年利率个人旅游贷款3年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3个月8%6个月8%旅游团费贷款和旅游消费贷款(用于支付旅游团费和境内外消费支出)1年8%2年9%3年9%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一)贷款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二)贷款期限为1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三)贷款期限为2年或3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一)用于旅游保证金的贷款(不含开具存款证明

13、的情形)凭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保证金服务关系解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方可提前解除资金控制,解除控制后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借款人同时归还贷款利息;(二)用于开具存款证明的贷款,在存款证明到期前不允许提前还款;(三)旅游团费或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提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1%3%收取违约金。第五章 旅行社准入及贷前调查第十九条 与本行开展个人旅游贷款合作业务的旅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且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年;(二)在分行当地的营业门店不少于5家(以网上在线业务为主的旅行社除外);(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14、;(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除总行与各旅行社总部签署的“总对总”旅游贷款合作项目外,分行拟与当地旅行社合作开展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的,应报备总行。报备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出境旅游业务的,还应提供委托招徕授权书;(二)旅行社与分行签署的旅游合作协议(附件);(三)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调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的调查岗负责。调查要点包括:(一) 对于申请出国旅游保证金贷款的(不含单独开具存款证明),借款人、旅行社及本行应签订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附件)。其中,旅行社仅限于已与分行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的旅行社,且合

15、作双方应补充约定一旦违约客户数达到已受理的贷款客户数的一定比例,双方即终止合作。(二) 对于单独开具存款证明的,借款人及本行应签订仅限于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使用的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附件)。(三) 调查岗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并签署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附件),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对于跟团出游的客户,调查岗还应致电旅行社,确认其出团旅游的真实性。(四) 为确保“双人调查”的要求落实到位,分行应对面谈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含调查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等贷款当事人在内,并标注拍照日期。照片等面谈材料,应作为贷款送审的材料之一。(五) 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综合效益、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六) 调查岗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并将审查审批所需资料扫描入零售信贷影像系统,提交至复核岗复核。第二十二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的复核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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