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研究生入学-法硕非法学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5(附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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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研究生入学-法硕非法学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附答案解析)1.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A.罢工权B.结社权C.平等权D.受教育权答案:B、C、D 本题解析:【精解】宪法第33条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规定罢工权,故排除A项,选B、C、D项。2.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答案:A、C、D 本题解析:认识错

2、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A项,甲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即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错误。B项,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其认为家长殴打孩子不违法,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即假想非罪。C项,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警察当作仇家加以侵害,而侵害警察与侵害仇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D项,丁开车想撞死钱某,但是钱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倒地昏迷,丁的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丁误以为造成

3、了钱某死亡的结果,是因果关系错误,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3.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的有()。A.基于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的承租人B.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C.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D.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答案:B、C、D 本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

4、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A项中的承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B项,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是业主。C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是业主。D项,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是业主。4. 问答题: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答案: 本题解析:【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多数犯罪行为方式为作为,少数犯罪行为方式为不作为;且大部分罪名是危险犯,不是结果犯。它们的共同特征主要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考生在答题时,即使题目中未明确要求答出概念,考生也可先答出概念,再根据四要件答出相关内容。(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彰显出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严重危害性的重视。(2)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6、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共同的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财物为侵害对象是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2分)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分)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如放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

7、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1分)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出于故意的罪,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1分)5. 多选题:在法的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包括()。A.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B.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C.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

8、识的成长促进了法的产生D.为了处理日益增多和复杂的事务,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答案:A、B、C、D 本题解析:【精解】A、B、D项明显可以成立,C项也正确的理由在于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这是促进法产生的重要原因。6. 问答题: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答案: 本题解析:【分析】本题主要考查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代理中的重要知识点,考过多次。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最重要的区别是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其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本题主要回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

9、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1分)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2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个条件

10、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2分)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2分)7.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请分析:(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符合哪些条件

11、可认定为本条中的“专有部分”?答案: 本题解析:【分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及专有部分的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1)本条规定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复合性,即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专有

12、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成员权人,此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整体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承继、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承继、抵押。专有权的主导性,即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客体的多元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4分)(2)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本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具有构成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3分)8. 多选题: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3、包括()。A.乙对丙的债权合法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C.乙对丙的债权不属于专属性债权D.乙对丙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答案:A、B、C、D 本题解析: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包括: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权利;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9. 多选题:甲于深夜到某办公大楼行窃时,被保安王某发现,王某拦住甲,甲将王某打昏,致其轻伤,随后逃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A.入户盗窃B

14、.犯罪既遂C.故意伤害罪D.抢劫罪答案:B、D 本题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为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据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即属于抢劫罪既遂,甲的行为造成王某轻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10. 多选题:甲、乙系对门邻居,同时装修房屋。某日,在甲家装修的丙公司工人丁误将乙堆放在公共过道上的瓷砖当成甲所有,贴到甲家厨房墙壁。乙可以要求()。A.甲返还原物B.甲返还不当得利C.丙公司赔偿损失D.丙公司与丁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 本题解析: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工人丁误将乙堆放在公共过道上的瓷砖当成甲所有,贴到甲家厨房墙壁,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同时,丁构成侵权,丁是丙公司的员工,据此乙可以要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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