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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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作者:中国财税群主|来自:沈阳群主 税务, 筹划, 结算 生产性企业,在市场中既充当采购方,又充当销售者。由于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就决定 了它必然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税收筹划。因此,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 税收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采购商品时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另一种是现金采购。不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作为 采购方要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1. 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2. 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3. 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垫付税

2、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4. 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以上结算方式的筹划不能涵盖采购结算方式筹划的全部,但是延期 付款是采购结算方式税收筹划的核心,同时,企业不能损害自身的商誉,丧失销售方对自己 的信任。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 式。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这为企业利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 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 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

3、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随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为: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 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因此,在销

4、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 款,或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等情况,等收到货款时,再出具发票纳税。2. 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3. 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4. 尽可能采用本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 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一定要好好把 握,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节约税收成本。为了更好地说明结算方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下面来分析两个案例。案例(一)某

5、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 笔,共计应收货款 1800 万元(含税价。 其中,有3 笔共计 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 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 万 元,一年后付250 万元,一年半后付150 万元,余款100 万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应采用 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分析:(1)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 + 17%)X17%=261.54 (万元)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800/ (1 + 17%)X17% = 116.24 (万元)这属于偷税行为。(

6、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 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300+100) / (1 + 17%)X17%=58.12 (万元) 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50/ (1 + 17%)X17%=21.79 (万元) 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250/ (1 + 17%)X17%=36.32 (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 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案例(二)某企业, 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

7、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 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呢? 分析: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 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 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 (1 + 17%)X17%=4.36 (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 (1 + 17%)X17%=17 (万元)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 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 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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