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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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1=1个人股东收购企业100%股权后,将所投资企业的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 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或不征税的道理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投 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中,对新个人股东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何征税进 行了明确。盈余积累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会计概念,但23号公告明确了其内涵,我 们在本文中沿用这个概念。本文探讨以下问题:一、23号公告解决的问题及法理(一)收购价格不低于净资产(二)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但高于原股本(三)新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四)23号公告处理方式的法理二、23

2、号公告未解决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探讨(一)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也低于原股本(二)如果不是转增股本而是分配(三)不是收购100%股权而是收购部分股权三、老股东用盈余积累派发股息或转增股本如何处理(一)用盈余公积派发股息或转增股本(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一、23号公告解决的问题及法理23号公告解决的问题是: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 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 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 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

3、股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也就是净资产。根据收购价格与净资 产的不同关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不一样。(一)收购价格不低于净资产在收购价格不低于净资产时,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 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但高于原股本23号公告的原文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 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 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 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

4、本的部 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估计没有几个人能看懂上述官话。根据总局对23号公告解释中的举例,上 述规定的意思可以翻译成下面的土话:如果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收购价格与原股本的差额低于盈余积累。将盈余 积累中与收购价格与股本的差额对应的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 盈余积累中超出与收购价格与股本的差额对应的部分,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借用总局在对23号公告解读中的例子,对上述规定进一步解释: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 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

5、、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 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 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 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 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 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 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6、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适用不同的征免政策,具体如何处理呢? 23好公告规 定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 积累部分。(三)新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新股东用4500万元收购了甲企业后,将4000万的盈 余积累全部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那么新股东持有甲企业的成本 是多少? 23号公告的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一致,应该是收购企业实 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如果全部支出是4500万,新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 础就是4500万。(四)23号公告处理方式的法理从23号公告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其不同处理方式的一个基

7、本道理是,如 果收购价格中包含原盈余积累,则转增股本不算新股东自被投资企业取得所得, 不征收个税,如果不包含原盈余积累,则转增股本就算自被投资企业取得所得, 征收个税。这种处理方式是有道理的。股息是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创造的价值,分给股 东时,股东才应作为所得纳税。如果是新股东收购价格中包含原盈余积累,相当 于这些盈余积累是新股东自己花钱买的,不是被投资企业在新股东投资后创造 的,因此,不是新股东取得所得,不应征税。二、23号公告未解决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探讨23号公告仍没有全面地、一般性地处理类似或相关的问题。(一)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也低于原股本如果收购价格低于原股本,再用原盈余积累转增资本,个税

8、如何处理?根据 23号公告的做法,应将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全部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如果不是转增股本而是分配转增股本征税,就是视同分配股息了。所以,如果不是转增股本,而是分配, 从法理上分析,应按征税处理。(三)不是收购100%股权而是收购部分股权23号公告规定的是收购100%股权,收购部分股权呢?是否征税,主要取决 于相关业务的经济实质,收购100%股权还是收购部分股权,转增股本时,并没 有本质的区别,应就相应的盈余积累,比照2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对23号公告没有明确的问题,本文只是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具体如何处理, 可以依据上述分析,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三、老股东

9、用盈余积累派发股息或转增股本如何处理如果是老股东用盈余积累派发股息或转增股本如何处理呢?23号公告所称的盈余积累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用资 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处理方式不完全一样。(一)用盈余公积派发股息或转增股本盈余公积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 用盈余公积派发股息或转股是否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 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给青岛市地方税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

10、本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中明确: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 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 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 (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无论是股份制企业还是非股份制企业,只要用盈余公积派发股息或转 增资本,个人股东

11、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份)中所占的份额 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从有关文件的规定看,是否征税取决 于资本公积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 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 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对198号文的规定 作了限制性的解释,“1

12、98号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 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89号的规定可以看出,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资本,不视为股东取得所得,不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 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 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 的,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 述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本投资溢价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在道理上似乎 难以讲通。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所不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被投资企业股权(票)溢价 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 不得增加该项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这里对股票溢价和股权溢价采用同样的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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