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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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 近年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通过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农业服务的体制机制。 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农业的加快发展,浙江省农业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办公办并举的农业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农业生产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

2、不少领域存在服务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创新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农业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以其服务成员为宗旨的组织目标,农户同一性强的组织基础,以及集所有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身的成员制度等独特优势,成为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有效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将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形成星罗密布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生产的前沿阵地网络。 二、浙江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农业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探索政

3、府支持农业服务的有效方式,一方面,通过健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农口部门自身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针对农业服务面广量大而农口部门自身服务资源有限的实际,通过直接向合作社或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不断拓展农业服务内容,满足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群众对农业服务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据统计,20112013年,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购买农业服务的扶持资金从3.15亿元增加到4.12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主要用于农业领域的动物防疫服务、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蚕种储备服务、水稻统一育插秧、统防统治服务,林业领域的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种子贮藏、赠送苗木的培育、公益林护

4、林,水利领域的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的巡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渔业领域的水产种苗引进与推广、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购买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估、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等。 虽然浙江省近年来政府购买农业服务的力度不断提高,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的服务还不多,所占份额和比例普遍较小,而且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以水稻集中育秧服务为例,经济较发达地区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多、市场需求大、扶持力度大,集中育秧发展快,比重高。而经济相对滞后地区散户多服务组织少,集中育秧比重低,育秧主体的组织和培育有一定困难。同时,还有一些因素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农业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 1.政府采购服

5、务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完善。虽然目前各级政府已出台了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但对于政府采购服务,尤其是采购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相关制度还没有制定。由于农业服务的多样性、分散性以及农民合作社实力普遍比较弱,缺乏相应资质条件,很多政府采购服务,合作社没有资格参与购买。政府在授权委托、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推进。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不全。根据2013年农业部门普查资料数据,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内容分布上看,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占据主导,占总数的59%,其次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总数的26%,运输、加工、仓储服务的合作社数量较少,这说明浙江省的合作社还处于初级浅层次的服务范围,

6、缺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不强。目前浙江省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停留在简单的技术培训、生产作业一般性服务上,为成员提供的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服务较为有限,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总之,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总体上服务能力还不强,离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有一定的差距。 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程度不高。与规范化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标准相比,浙江省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普遍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托企业、供销社和能人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公司化色彩比较浓,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农民股份太低;二是尽管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规范的章程,但许多流

7、于形式;三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部分的合作社没有设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或流于形式;四是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日常运作主要由少数人控制;五是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统筹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对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

8、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业、渔业、供销、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并及时就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情况与农业主管部门沟通,从而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发展的合力,推进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早日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 (二)明确政府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范围。 1.理清服务事项。对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农业服务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制定出适合农民合作社承担的社会化服务目录清单,并以政策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由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种类多,服务特点和技术要求也不一样,对于一些技术要求不高而且社会其他组织不愿意或不适

9、合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可由合作社来承担。 2.创新购买方式。对于一些服务面广、分散、季节性和服务利润低的纯公益性农业公共服务,如小水利设施维护、营造林、公益林管护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市场上缺乏充分的服务供应商,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最适合由农民合作社来承担,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单一来源的方式直接定向购买。对于一些准公益性农业服务,如农资、农机、植保等服务,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建全政府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购买方式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充分发挥涉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农民专业合

10、作社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2.加强预算管理。探索将政府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列入当年预算,统筹安排、以事定费,确保购买资金及时到位。 3.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和采购人、合作社的权利义务。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合作社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4.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政府采购合作社活动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承接能力 1. 实施“强社建设”工程,提高办社实力。要围绕做大做强

11、,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一是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统一提供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等,全面实施合作社品牌战略;二是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建立销售网络,不断开拓产品市场;三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四是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同时向联合经

12、营和集团型发展,根据合作社特点,鼓励同一区域同一类型合作社组建合作联社;五是要鼓励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分享农产品加工、贸易环节的利益,积极推动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开展平等合作,依托合作社平台使得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2. 实施“规范建设”工程,提高办社质量。要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运行制度,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统一服务,推进民主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盈余分配,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平等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的办社质量。特别是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积极推行合作社开展农

13、业社会化服务“约定有合同、内容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障、产品有监管”的服务规范模式,引导合作社制定作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规程,落实服务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和信用台账,加强服务信用管理。在合作社服务机制创新上,要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契约式、保姆式等形式,保证合作社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效。 3. 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提高办社水平。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的“素质提升”工程,培养一批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社发展的业务干部,造就一批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家”。鼓励大中专毕业学生到合作社创业就业,为合作社提供人才支撑。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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