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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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质量标准化,制度规范化, 管理人性化,程序合法化的轨道。保障安全生产正常秩序,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和谐发展,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减少事故 发生。依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各级领导、业务部室、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经济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经济处 罚相结合的原则,利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形成全员抓安全、保安全、 事事想安全,促安全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各业务部室、各生产队部、班 组及全体员工。第三条:在执行本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以事实

2、为依 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 确、奖罚严明合理。第四条:在本制度在完善和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安全 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做到职责分明;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奖罚 分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岗位员工的能动作用。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全年公司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公司将提取安全奖励基金, 全体员工进行奖励。第六条:全年进行连续性的“季度安全”竞赛活动,对季度内安全生 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详细规则按季度安全竞 赛活动的通知执行。第七条:对有功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同时给予精神鼓励。第八条:对举报“三违”人员而且制止避免事故或减

3、轻事故伤害,事 实核实后给予经济奖励。第九条: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 3000-5000元奖 励。(详细规定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竞赛评比活动执行,以上符合条 件队组的奖励由生产部提供书面材料,安质部、技术部、企管部通过调查 核实加注意见,总经理审批后给予奖励。第三章 处 罚第十条:按时召开各种安全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对不按时或不召开安全会议的主要负责人,每次给予 100 元罚款。对其他 参加会议者,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 20 元;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 50 元。第十一条: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实现监督检查的规范化、 制度化,公司抽调下属各部门人员

4、进行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不按时配 合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 200 元罚款。凡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 “三定表”中 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队组 1000元罚款,责任人 500元罚款。安全隐患重复出现不处理的加倍处罚。第十二条:在生产过程中,无作业规程开工作业或有规程不贯彻不学 习的, 学习无记录的。 不按作业规程操作的, 给予相关责任队组 500 1000 元罚款。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调度跟班下井人员和安质员要与 工人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 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和安质员给予 500-1000元罚款。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严格

5、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对因抢救 不及时,方法不当,而使工伤员工伤情加重、恶化的责任人,除给予行政 处分外,同时给予 5002000 元罚款。对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人员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5002000 元罚款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拒绝接 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 除给予行政处分外, 给予 500-2000 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检修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检修挂牌制度的,给 予 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给予 500-1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对不执行禁

6、火区动火制度 ,违反动火规定的责任人,给 予 500-1000元罚款。必要时,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 ,对违章操作人员及责 任者给予 500-1000元罚款。,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为了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对 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罚款。必要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 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各级领导、 各部门及各岗位工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 制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 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3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

7、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 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 50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 5000 元,处罚事 故部门或队组行政正职 2000 元,其他有责任的行政副职各 1000 元。 下浮生产部当月工资总额 10%,其他部门当月工资总额的 5%。扣除主 要责任人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 重伤一人次,机电设备事故造成停产 24 小时或经济损失 3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者,处罚事故队组 2000 元。处罚事故部门或队组行政正 职 800 元,其他有责任的行政副职各 500 元。下浮责任队组

8、当月工资 总额 5%。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扣除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 同。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 轻伤一人次,机电设备事故造成停产 12 小时或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者, 处罚事故队组 1500元。处罚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各 300 元-500元。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机电 设备事故停产 6 小时或经济损失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者,处罚事故责任 人 300-500 元,处罚事故单位行政正职 100-300元,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 人员 100-500元。

9、第二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 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给予作业队组 1000 2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 实施,作业队组应及时向技术部提出申请,技术部应制定操作规程,否则, 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500 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的安全设施,在移交 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强令组织生产, 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 5001000元罚款,给予生产 队组负责人 300 5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严重“三

10、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 组给予 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 100-2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 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有“三违”处罚的员工取消全年安全评比资格。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 造成人身事故的。3、私自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他人或造成火工品丢失的。4、损坏安全设施、通风通讯设施的。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对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

11、整改的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报复安检人 员情节严重的。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 使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 工品外流和饮酒员工入井的。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 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 认真,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对

12、直接 安全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3、趴车、蹬车和坐皮带、踩溜则的。14、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 、“禁止入内”或有危险警示牌地方的15、在井下睡觉的。16、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捆绑运 输不合格的。17、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 损失 5000元以上的。18、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19、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或有关规定、 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板、警示标志、记录、台帐不全、内容 不符实际的,造成牌板损坏的。20、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21、酒后或精神疲劳者进行上岗操作的。第二十八条:回

13、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队组和责 任人 200-500元罚款( 1)、安全出口 20m 范围内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有 一处不合格的。(2)、两条顺槽支护必须完整,存在空帮空顶,有一处不合格的。(3)、工作面必须保持 “三直一平两畅通”,有一处不合格的。(4)、工作面备用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5)、初采或生产过程中,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不及时人工强制放 顶的。(6)、不按照规程支护,柱距、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7)、支柱初撑力、迎山、背板、木楔质量和位置以及柱鞋、柱窝不 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8)、失效柱、梁不及时更换的,打倒的支柱未及时扶起的。(9)、n

14、型梁端间距大于规定,梁端不接顶的。( 10)、密集支柱或木垛数量、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1)、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提前回收密切支柱的。( 13)、所有液压支柱必须根据规程规定打压测试, 不定期打压测试的( 14)、液压支柱排列偏差、中心距、间距超过规程规定的,相邻支柱 存在明显错差的。(15)、液压支柱不符合规程规定有空顶的。( 16)、液压柱有漏液、串液的。(17)、液压支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8)、临时支护不及时,有空顶作业现象的。( 19)、工作面人行通道有浮煤、浮矸不畅通的。( 20)、机采工作面移梁不追机作业、炮采工作面移梁作业不停车的。(

15、21)、炮采工作面超循环进度开炮作业的。( 22)、炮采面回柱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的。( 23)、回柱工、移架工单人操作的。(24)、液压支柱无防倒设施的。(25)、各种运输设备信号、闭锁、急停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信号不 明确随意开车的。(26)、工作面运输机未闭锁,作业人员进入采面运输机工作的。(27)、非采煤机司机随意开动采煤机的。(28)、综采支架未接顶、接顶不严密、有浮矸,相邻支架间的错差, 架间空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29)、综采支架的护帮板在移过支架的同时未紧贴煤帮的。(30)、采煤工作面采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1)、综采液压支架的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2)、综采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拆装支架,处理液压支架上方 冒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支架喷雾不按规定使用的。(34)、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35)、采煤工作面无水割煤、不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开机先洒水、 停机方可停水规定的。(36)、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必须全承压移架,不得泄压移架。第二十九条:掘进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队组和责 任人 200-500元罚款。1、斜巷掘进躲避洞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或测点布置不符合作业 规程的。3、空顶作业的。4、对失修支架歪扭支架不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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