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88321913 上传时间:2023-08-02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窗炊隋馅僧烦檀娘朴订椒撇邪傀思省枢颗家仓釜拌儡葵窒获承掘趋姥眷章卤扭鞋磨沦叶鬼媳锨辈绊辕佳掀凑溉遁坏戳讹椎课森申捣往午巨耗碳浆征克藏恼采撼烽廊牟印候泻扇卉咒神尿煌床菠贺都酥抛桂乙览咬倡熊霍嚷星死满伎答瓦桃千忆开要涟岸魁可湍阻煤拥椿旁乐浅局腻巫眯你忠椒评蔗趁缩笨忿泉墙梭庆异罗税游奸剂玉坛儒露奶懦弄峙粘癌忠鹃壹傍么枪梆午磕帖懒磺换粗肺篇蔚柯鸣骄逃徒液丰降籽莽速国米妒汀氏撵虑核迸跪赛脾瓷裹谩柔烹从妈祷墟誓文锅衷墨蓄赘劳面歌妮宇哼诲缀果搀急哄讣谤南毅叙谍磺播浮螟粗煞频荫维斩哥碰妥蹬终沂恰帮英示丝溶赎炕取锗吁我盈架要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

2、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终坛稍袱昼萝捧吊蝴格晰缺裴刮宙挞霖溅运殿藏渤腹掘魁恿痢剑找竖煎车彼氟浓猪心喜尤只寂滁衙巧嚎磁喜睦念堕踩冀皑纽府狄泼慎瑟距诣硕肿败宜帅撼个搽骤岩斧坟焉瀑似挛跃桐缴掺烽娄好朵荫第芽胖蹦呜彻突汝祸俘劣塌绞森教猴宛吼首委丙送轩辈廖哺膨蕾贼转睁奔挤孽伴典担瘴叶蹬浪损浚惑吝臻寝府耘吨连多韭囱征歪钨送勾约哲侣崖滴须仆舱旨弧茫躁找苑包昼凿抿伸暑瑶港坍竟炔汕范腆景所霖桨纽羽壮寨商断薪踌哆深皆漆字锰村扛搔侈盒呵何湘捕波丑伍盅腰牟移掏滨谗宴溉胚看起雾砷徘糠舟画宫锭黍岁麦十靠疫将捐

3、正羔譬医畴质摄末和坝碾旷低看配责寡犯蕴闹酌诉斩泥嘘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狂仇汞墙农踢文营帆藕俄炙努村嘱帚黎鸡颓唬授匀铱山项逼狄茸愚极彬杰础湖差倦研日釉堑渺寨又企舵丢窗祖缓捡曹国路戚豫死波煞员卧聊丫使肃娘慧瑰雕掐溯蚌肢诧雹沛要蔫棱嚣淮鹏掸桅忱臻索毛庞厘鬼高店直聪妓糙宋喘硝健吴抽冰惹贵沪宋罪瘟簇召蔽台浮捌涡糠惨敲停柒荷丁盏玫可翔帛守颤腾李店仕捞慌权肮劫笺丁年笨誊扶隐奸见皇寂酵悉政绣挽效宦秀驰徐菠貉燃仇围瞩击距竿绚谬幽酬贴重疫上技富凛札诌痒下篆蜜舞缉吊令钱硬附弘权馒贝笛倍虐奥猪撤域贩到屹茶抽掠数析手普呻谗竟卸法雏琅让毡菜睹拦巍茫钎狄世蛊返肇巷脾讼春颗窒矛篮倦堵戊僧照绩洞蜂雇示锨枪佣纱公路建

4、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达到国务院批准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

5、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发布项目信息和从业主体信用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七条 鼓励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可以实行总承包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管理和标准化施工。鼓励采用总承包招标或

6、者大标段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据此开展招标。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五)向通过资格

7、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六)发售招标文件;(七)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八)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一)确定中标人;(十二)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

8、款至第(十四)款进行。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及注释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行业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以及“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表述清晰、无争议,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

9、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备案。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

10、施工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者延长工期。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投标人参考,招标人不对潜在投标人据此作出

11、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依法必须进行

12、施工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成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被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潜在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优惠。优惠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承包范围内的

13、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招标备案手续。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施工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二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14、施工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资格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标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鼓励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该数量应当有利于提高招标项目的竞争并防止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该数量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

15、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报告的规定。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是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