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88307843 上传时间:2023-09-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靖民镇机关干部岗位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机关干部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机关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分管或负责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包括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本镇机关全体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层层追究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2、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凡违反靖民镇机关干部岗位职责者,均在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执行党委、政府工作决定和决议不力的; 3、擅自更改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机关各项制度以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因失职造成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各种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 6、因失职造成经营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的; 7、因失职造成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8、对下级所反

3、映的问题、情况,七日内无故不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特别是对所包村出现上访问题处理不力的; 9、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各种会议形式或由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初目标任务的; 2、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接受监督、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5、对包村工作监督不力、或工作不到位,不能按要求指导和监督村务工作,不按“六制一体”

4、程序办事、违反村“两委”工作规程程序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6、包村工作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损害集体、村民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7、漠视公共危机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制止避险的; 8、在本文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外,有悖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者,经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须要追究的一切言行; 9、凡具有本章第六条 9种情形之一者,除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外,还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责任承担分为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人; 2、主要领

5、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紧急工作任务,拒不执行,顶着不办或故意拖延

6、,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屡教不改、拒不承认错误的; 4、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5、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6、因机关干部工作不力、失职或渎职,形成上访隐患,继而发生群众上访事件的; 7、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在问责过程中,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在问责过程中,包庇下属错误的; 第四章 追究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种类 1、诫勉谈话。由被问责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被问责人在机关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后予以通报批评; 3、扣发绩效工资。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7、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扣发年终绩效工资; 4、年终考评不称职。直接被确定为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即属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不称职人员; 5、留岗查看; 6、调离现岗; 7、停职检查。在停职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8、引咎辞职; 9、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责任等级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后果、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责任等级,对情节较轻者适用于第十一条追究种类1、2或3;对情节较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4、5或6;对情节严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7、8或9;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因过失造

8、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成立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书记办公会成员组成。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镇党委成员提出或责成镇纪检委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可由镇纪委牵头,也可由镇党委责成专人组织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经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镇党委审批并抄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镇党委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9、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

10、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