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和责任保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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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和责任保险的适用 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 风险社会 责任保险内容提要: 人类本身活动已成为当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将责任保险利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中,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友好社会含有主要意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和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一、问题的引出 当代社会已成为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繁发生。多年来在中国相继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如 2021 年的“银广夏案件”、2021 年的“重庆开县井喷案件”、

2、2021 年的“吉林中百商厦火灾案件”、2021 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21 年的“三鹿奶粉案件”和 2021 年“上海胶州高楼火灾事件”等等,不仅使众多受害人人身权益受到重大损害,也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重大影响。而囿于侵权损害救助制度本身规则所限,很多受害人不能得到立即救助赔偿,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所以,建立并完善中国侵权风险救助制度,确保大规模侵权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损失的足额赔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要求,也是建立友好社会的应有之意。对此,已经有学者开始从不一样层面探讨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救助,如有从国家责任的介入来探讨大规模侵权损害

3、救助的1,有从处罚性赔偿制度角度探讨大规模侵权救助的2,有从责任保险角度探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的3,还有从基金赔偿角度探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的4,这些学者的探讨对于完善中国多年频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救助制度含有主动的理论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已经成为风险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极端产物,怎样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不仅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面临的理论难题,传统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的不足已不足以完全救助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受害人,需要其它救助机制的配合共同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失救助。本文意在从分析风险社会下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出发,探讨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中的现

4、实可行性和必须性,立足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详细构建,以实现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充足救助。 二、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 人类社会自产生之日起就和风险相伴而行,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人类认识风险、控制风险并为消除风险而和之抗争的历史。但在当今社会,因为当代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和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本质的改变。过去的风险关键来自于自然界,是自然力量所制造,而现代社会的风险却更多是因为人类本身活动所制造,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自己给自己制造的5,人类本身是风险的根本性。近些年在世界各地和中国陆续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如墨西哥湾原油泄露、重庆开县井喷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5、三鹿奶粉事件,等等,究其根源,全部是和人类本身活动分不开的。这些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及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而从侵权法的角度看,这些损害含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侵权的范围广泛,受害者数量众多,司法救助困难,在理论上,能够将它们归入大规模侵权。这种大规模侵权可谓风险社会的一个极端表现,于中国则是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风险衍生物。 所谓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称“mass torts”,布莱克法律词典( 第八版) 解释 Mass Torts,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如工厂排放毒气、商业客机相撞和工业废物处理造成的污染等。中国学者将其解释为“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多个含有同质性的事由,如

6、瑕疵产品,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6。简而言之,大规模侵权就是造成多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能够是单一行为,如一起大型客运汽车翻车事故,也能够是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造成。相对于一般的个体侵权,大规模侵权含有以下特征: 第一,受害人数量达成一定规模,这是大规模侵权区分于个体侵权的关键特征。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可能仅是一个侵权人所致,但其造成的却是无数的或众多受害人的损害,如一起坠机事故能够造成大范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同一类型的瑕疵产品可能造成众多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受害婴儿多达 29 万余名。学理上对于受害人详细应该达成何

7、种数目才算是大规模侵权,现在并无统一的认识。美国研究者对美国发生的 50 组不一样的大规模侵权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归纳后,认为 100 件以上的案件就能够组成大规模侵权7。中国学者张新宝认为,大规模侵权的被侵权人最少是数 10 人,而不是数人4,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受害人最少应 10 人,包含 10 人,但并非任何情形下只要伤害人数达成 10 人以上即属于大规模侵权。换言之,大规模侵权不单纯仅是受害人数量上的问题。 第二,发生原因往往含有同一性或同质性,“同一性”即由同一不法行为引发大范围损害后果; “同质性”即由同一品性的产品或服务引发的不一样层次的损害后果,如大规模的产品侵权即表现为同一个缺点

8、产品和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络。这种同质性使得在侵权责任组成要件上能够采取理论抽象的方法,将成千上万的同类产品侵权行为提炼为一个经典的侵权行为,从而在论证是否有过失、产品是否有缺点、缺点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大大便利对受害人的保护2。 第三,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相较于个体侵权的部分侵害性,大规模侵权因包括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而致损害后果严重且极具复杂性,比如同一产品瑕疵的大规模侵权,因为受害个体本身的差异性,和使用产品的时间、数量的不一样,在各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损害程度都有不一样表现。 第四,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一般的个体侵权行为只是针对部分或少数人的侵害,无关社会公共

9、利益,但在大规模侵权损害发生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众的心理恐慌,危及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这种由私害转化为公害的倾向性,直接影响到的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五,大规模侵权主体通常为含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体。即使不排除大规模侵权亦可能由单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引发,如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能够致若干受害人人身利益损害。但众多的大规模侵权损害的主体多为含有相当经济实力、生产设备良好的大型工矿企业,因为只有这些企业才能够进行大规模反复生产,实践中频发于环境污染、产品生产等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已足以说明该问题。 目前,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追赶当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但受到和环境的

10、约束,而且受到时间的约束,必需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发达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完成的社会变迁过程8。这一特征表现在风险领域内,就是我们不但面临大量传统风险的挑战,也不可避免地要应对部分当代风险的挑战。而作为风险社会极端表现的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也对传统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以单一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法律制度设计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冲击,因为传统损害赔偿理论是建立在损害确实定性和可预计性基础上的,推崇选择自由和责任自负,而风险则含有不确定性,极难作出正确的判定。所以,单一的损害赔偿理念已不足以应付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众多受害者,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侵权责任在制度设计上,有必须在坚守现

11、有损害赔偿标准基础上,将风险意识的理念渗透到制度创新中,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以充足有效地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 三、责任保险制度适合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中的现实基础及其意义 大规模侵权损害发生后,除了加害人自己负担责任外,政府出面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赔偿等亦是常见的救助手段。尤其是基于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中央及地方政府立即出面调停,并拿出财政补助对受害人给立即救助赔偿,如三鹿奶粉事件中,除侵权企业赔偿了11 亿多元外,政府出面对每位“结石宝宝”死亡赔偿 20 万元,重症赔偿 3 万元,一般症状赔偿 2021元; 上海 1115 火灾中,每位遇难者取得的 96 万元赔偿和救助

12、金中,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有 31 万元。诚然,政府的出面买单当然含有一定的主动意义,但也足以说明传统侵权法在救助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不足。有鉴于此,将责任保险制度引入到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中也就有了极强的现实基础和主要意义,详细言之,关键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和大规模侵权损害的严重后果为责任保险制度的介入提供了契机。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发生后,囿于传统侵权法的单一损害赔偿机制,面对众多的受害者,侵权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巨额赔偿,甚至宣告破产,最终造成受害人的救助无法落到实处。如 2021年发生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企业的“假药事件”,事发后很快企业被关闭; “三鹿奶

13、粉事件”的始作俑者三鹿集团,自问题奶粉被曝光的短短 4 个月时间,就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而众多结石宝宝的受害家庭却因问题奶粉而支离破碎,陷入绝境。而实际上假如有其它相关救助机制配合,不论是对侵权企业还是对受害人,全部能够或多或少避免上述不利后果的出现。对企业而言,假如有责任保险作为其侵权损害责任负担的一个替换,其不至于因巨额的赔偿费用而走向破产,而就受害人来说,因大规模侵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亦能够经过保险企业责任保险义务的负担取得部分救助。当保险企业出面负担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救助时,即意味着其实际上在分担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这正是当代侵权法的一个主要趋势,即保险法和侵权法

14、的日益融合,这种融合在大规模侵权中显得尤为主要。 其次,大规模侵权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损害的公共性为责任保险的介入提供了发展契机。如前所述,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一个极端表现,在追求当代化高速经济发展的中国,大规模侵权发生的频率有增无减,诚如学者所言,当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表现为,在生产、销售和消费领域全部表现出大规模反复性,作为结果,当代社会表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9。比如,市场中的一般消费者在不一样的地域、不一样的时间全部使用消费同一个产品,一直存在瑕疵产品大规模侵权的概率。而工业事故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造成企业并不能够完全经

15、过成本外化于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方法,有效地规避企业运行风险,这也造成责任保险和多种商业保险成为当代侵权法的共生问题10。所以,针对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其救助本身已经超出传统侵权法救助方法所能实现的范围,我们有必须在重新审阅现有侵权责任法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将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到受害人救助体系中,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保险,为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立即的保护。 其三,友好社会的构建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助中适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发展平台。如上所述,大规模侵权发生后,因为损害包括面广、覆盖区域大,往往使企业面临巨额赔偿,如若在侵权损害救助方面处理不妥,不但会使企业面临破产、整个行业的品牌遭受打击,还

16、会对地方经济的稳步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甚至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诱发社会问题的导火索。以“三鹿奶粉”案件为例,因为“三鹿”奶粉的影响,不但使“三鹿”集团宣告破产,还使得“蒙牛”、“雅士利”、“光明”等 22 个奶制品行业品牌的销售受到打击,更对奶粉市场份额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亦造成民众的心理恐慌,影响到社会的安定,这是大规模侵权由私害延伸至公害的社会属性的表现,对此,单纯依靠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然不能实现全方面救助损害、稳定社会各方利益的侵权法救助功效。而将责任保险制度融汇到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助中,即意味着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首先由保险企业出面负担赔偿义务,法律亦保障受害人直接得到保险人的经济赔偿,如保险法第 50 条要求: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根据法律的要求或协议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而给予了受害人直接对保险企业的赔偿请求权。这不但避免了侵权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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