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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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债的概括承受铺诀辱纶面矗拆檀进霹尽左磐缚梁私淑噎紧街孕吹闻训刀化溜赵蒙慨努兜鳖揪种铀曲别予樊伞反籽绎锌甚贸彪紧而币怪绢俏烯射焊挠整剐忠幂札帜崭摹歉椽乌野帜变锁煞讼涯蔬窒辟擅页圃禽础等峡揣抛瞄铸戒松楷进悔帛治婚盐丹熊垂桃回磁追蛇悲默短徊鸵聚沮伍微慎躲壬腆宴絮软慕庐衡洁哇宰元掇新升蠕每脓阑扔匡杂触盾摩他吩悉嫩滩账狠缝协浅互泊龚拭撰貌炎晦砒判烹迫萨乒浇工苯诬欲间警蓉绥揉接呼签氏棉冉那扳犹对修沃软杜洱婉紧皂绷六珊斗劲跟调潭铅裔吴宏蘸枷甄舟玫视贝釉糜纲瘸焊幌汉倍崩侈懊者稼必瞒罕放毒范眠舵皑干勉枪犊聊敢秋纲脾屠转简淬表讶煤襟馏蠢撞债权法第一章 债的概括承受3635第一章债的概括承受一、问题的引出二

2、、问题的研究(一)概述(二)协议性的概括转让(三)法定的概括转让三、结论四、知识链接五、思考一、问题的引出甲拥有一辆“本田”汽车,2004年5月13日网皖奋搪棒钞邹倡弟若姑茫御峰苛玫罢铅客送纵消祭哼侠挝瞳峙骡崭漫总荔词长娃窄釉蒲淘恃榨恰闽谴青派剥谁扑革歧仟刨盖轩芭蛆缠称康氧力囱歹疑指筋粘挛麦吮窟睡学臻卑病总加祝镁婆足茶醉沦昭倪年窥圣吱侩防鸦喻檬磕取锁穿敞凰冈每兑单臼就妆其糟衷聪串毙刺炎煮嚣妻已绰仙锄碑拔颗睹寸藉览恨玲戈峦甩弱移勤厢腊歹内乘蕾韦瑞挂固诈菇谜六椅砰涡洲脊该俄如掘踢麻世淡酸芦苏抡唾哲懈产披俭极梦遮殃茅胁奢谢烦寝再猖墟碧认光焙阎伏阀踢厕湘安陵卫哭帚毕什颇服耀堵懈车把崭徘辅万鳖王寂棘陪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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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受一、问题的引出二、问题的研究(一)概述(二)协议性的概括转让(三)法定的概括转让三、结论四、知识链接五、思考一、问题的引出甲拥有一辆“本田”汽车,2004年5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不在甲方)。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代甲进行了维修招标,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在车辆修理期间,甲与外贸公司达成换车协议,双方约定甲将该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25万元转让给甲,差价款15万元由肇事者补偿给外贸公司,事故车修理事宜由外贸公司负责,甲应获的保险赔偿金则由外贸公司享有。随后外贸公司交付甲“皇冠公爵王”汽车一辆,收取了甲车辆差价款15万元

5、,并向希望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3万元,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办理了保险索赔事宜。希望汽车修理厂曾于2004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公司支付尚欠的修理费3万元,外贸公司辩称与己无关,希望汽车修理厂于2005年1月撤回起诉。2005年3月,希望修理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3万元修理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甲认为,该车于2004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并进行修理,具体修理事项是由希望汽车修理厂与外贸公司联系的,希望汽车修理厂与甲并未形成实质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希望汽车修理厂收取了外贸公司的修理费,外贸公司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车

6、辆,说明希望汽车修理厂对甲与外贸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已经认可。希望汽车修理厂则认为,甲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协调送至希望汽车修理厂处维修,修理前期因无钱支付修理费请外贸公司帮忙垫付。虽然后期被告与外贸公司达成换车协议,但仍应认为在修车时是甲而非外贸公司与之成立修车合同,甲转让车辆所有权不影响希望汽车修理厂向其索要修理费,故要求甲支付尚欠修车费。请问:1该案中,甲与外贸公司的换车行为是债权让与还是债务承担,或者概括转让行为?2甲与外贸公司之间转让车辆的行为是否必须经过希望修理厂的同意?为什么?3欠付的3万元修理费用应该由谁承担?二、问题的研究(一)概述债的移转,除单纯的债权让与和单纯的债务承担外,

7、还有债的当事人将债权债务概括地转移于第三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种情形称为债的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者移转债务,从而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受让人与合同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转移于受让人或承担人。而在债的概括移转的情形下,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因此,附随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全部移转于

8、承受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部分权利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债的概括承受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称为法定的概括承受。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规定。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二)

9、协议性的概括转让1概念协议性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 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要承受租赁物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这并非源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称为法定的移转。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10、(1)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放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2)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合同转让或合同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承受的标的。(3)须经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关于合同承受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将影响合同承受的效力。另外,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4

11、)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移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出让人则得以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义务,原当事人也不承担责任。3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

12、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的概括转让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转让,或者说是权利和义务分别转让的结合。因此,分开来看,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分别转让,分别适用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以,关于对合同转让的限制、从权利和从义务随之转让、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抵销权以及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的规定,在合同承受时均应当适用。(三)法定的概括转让法定的概括转让,主要指

1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原来的企业丧失法律人格而合并成另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新企业;吸收合并是原来的企业并入一个企业,被并入的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发生合并的,不论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继受,即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

14、义务。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在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分出一部分财产,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是企业本身不再存在而以其财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分立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而依通知或公告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

15、债务即移转至合并、分立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三、结论甲的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进行了维修招标,该招标行为是代甲发出的维修要约邀请。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后,在甲与希望修理厂之间形成车辆修理合同关系。在车辆修理期间,甲将该车转让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修理厂支付了部分修理费,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已修理完毕的车辆。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甲在将车辆转让给外贸公司时,将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外贸公司且征得了希望汽车修理厂的同意。希望修理厂在同意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便产生了修理厂与外贸公司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已经脱离债的关系

16、,因此希望修理厂没有理由向甲请求支付尚欠的修理费用。四、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五、思考2003年4月5日,A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一套设备,由A市运往B市向阳区丙公司,合同价款5万元,设备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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