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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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一、 监管部门 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二、 适用对象本操作流程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即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核发的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三、申请时限及受理方式为保障规范工作如期完成,2011年2月28日前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此后采取常规受理的方式。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2)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受理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常规受理: 2011年3月1日及

3、之后提交申请的,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由区县监管部门报市监管部门审批。(受理地点详见附件5)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附件3:法律意见书特别提示:应就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贵公司各出资人关联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和四川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5、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6、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贵公司用于向省金融办申请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不得用于他途。一、贵公司及各出资人2010年3月16日,时XX、杨XX、李X等三人修订了贵公司章程,拟由时XX担任贵公司的执行董事,拟变更公司地址为成都市XX区XXX号。各出资人具体情况如下:1.贵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是时XX,女,汉族,成都市XX区人,住成都市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1600.4万元人民币,持股80%;2.贵公司第二出资人是杨XX,男,汉族,成重庆市XX县人,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30

7、0.075万元人民币,持股15%;3.贵公司第三出资人是李X,男,汉族,成都市XX区人,住成都市XX区XX镇XX村X社,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100.025万元人民币,持股5%。经本律师审查, 上述出资的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

8、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二、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本所承诺:任国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 师:任国强二0一0年四月二日2010年9月27日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

9、、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

10、、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

11、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12、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第三章董事

1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

14、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

15、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操作流程(一)集中受理。市监管部门和区(县)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6)。市监管部门受理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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