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工程检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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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工程检测监理工作建筑材料力学性能将直接影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和结构的安全,建筑材料的化学性能及其有害物质含量以及外加剂与水泥等材料的适应性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的耐久性。因此,建筑材料的性能检验是保证所有建筑材料满足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每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筑材料根据有关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复验,经过复验合格后才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其中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1.1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所属相关专业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

2、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1.2、项目监理部应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属山东省工业产品备案要求范围的还应提供备案证)进行检查: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退货。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1.2.1、产品合格证;1.2.2、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1.2.3、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1.2.4、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名单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1.3、

3、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承包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1.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合格,经所属专业监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A-9);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表),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若承包单位拒绝撤场,项目监理部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1.5、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工

4、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分类台帐。2、见证取样与送检2.1、承包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2.2、取样人员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同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2.3、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3、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见证取

5、样检测范围:3.1.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3.1.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1.3、砂、石常规检验;3.1.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3.1.5、简易土工试验;3.1.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3.1.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3.1.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3.2、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中规定下列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送检:3.2.1、塑料、铝合金门窗;3.2.2、给排水管材、管件;3.2.3、管道阀门;3.2.4、散热器;3.2.5、防水材料;3.2.6、外墙节能保温材料;3.2.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3.2.8、内外墙涂料;3.2.9、家用电

6、工产品;3.2.10、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3.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规定,下列试块(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3.3.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3.3.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3.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3.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3.3.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3.3.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3.3.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3.3.8、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4、建筑安全玻璃的有关规定建设、施工

7、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规定中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4.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4.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4.3、幕墙(全玻幕除外);4.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

8、含天窗、采光顶)、吊顶;4.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4.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4.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4.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4.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4.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4.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4.11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5、建筑节能工程的材料与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实行工程备案制度。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签定施工合同后七日内到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节能工程施工单位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节

9、能工程施工合同;节能材料推广认定证书;节能工程施工单位所施工的节能工程质量状况报告。5.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5.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5.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5.4、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按规定未实行资质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活动前应向市建设

10、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外地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5、建筑工程节能常用材料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抽(取)样复检报告,并符合附件一要求(详见附件一)。5.6、建筑节能工程进场常用材料和设备抽(取)样复检数量:同一工程片区、同期施工的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种类(规格)产品,按工程建筑面积每10000平方米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体工程不多于3个检验批次。三层及以下低层建筑每10个单体工程不少于一个检验批。5.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项目:5.7.1、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面积及粘结强度;

11、5.7.2、保温砂浆系统中的保温砂浆厚度;5.7.3、保温板系统及幕墙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5.7.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检测;5.7.5、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风量平衡试验检测;5.7.6、当现场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对完成后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墙体、屋面)进行现场保温系统传热系数、隔热性能的检测。5.7.6.1、对保温施工质量有怀疑;5.7.6.2、保温材料无相关产品认证手续,无验收标准;5.7.6.3、保温材料无热工性能检验报告,保温体系材料无型式检验报告。5.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5.8.1、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围护结构完成后节能效果的检测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

12、面积每3万平方米为一个批次,不足3万平方米按一个批次抽样,且每5个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检验批。5.8.2、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抽样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检测。当设计未要求时不得少于1且不少3个。5.8.3、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强度检测抽样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面积2000平方米为一检验批,不足2000平方米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位工程不少于1个检验批。5.8.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抽样检测数量:同类面砖墙体每500平方米取1组试样,每组3个,七层及以下的多层建筑每两个楼层不得少于1组,八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每三个楼层不得少于一组;不足500平方米同类面砖墙体取1组。5.8.5、节能保温系统中

13、的施工厚度抽样检测数量:按保温施工面积每500平方米划分一个批次,不足500平方米的墙体立面也应划分为一个批次。5.8.6、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风量平衡试验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抽检系统总数的3%,且不少于1个系统。6、钢结构工程质量与检测6.1、钢结构工程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材料及成品应有国家进出口质量检验部门的商检报告,当商检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内容不能涵盖设计和合同要求时,应对未涵盖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6.2、对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试验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委托有

14、资质的检测单位复验、检测合格或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后,方可使用。6.3、钢结构工程下列材料和项目使用或施工前应做相应检验:6.3.1、国外进口钢材,混批钢材,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等应进行材质抽样复验。6.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6.3.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及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进行扭矩系数及预拉力检验。6.3.4、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施工时,应对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6.3.5、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

15、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6.3.6、钢结构防火涂料应对其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进行检验。6.4、钢构件焊接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夹渣等缺陷;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型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6.5、下列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检验:6.5.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完成终拧、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应按规定对终拧扭矩、梅花头、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连接情况进行检查。6.5.2、柱脚及网架支座处的螺栓紧固程度、垫板垫块、二次灌浆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6.5.3、吊车梁和吊车桁架均应进行下挠度检查。跨度在18m及以上时,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不要求起拱时,跨中起拱应不超过10mm。6.5.4、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6.5.5、单层、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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