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能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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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能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新华信管理顾问20XX10月 / 目 录资金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理机构2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22.1资金预算编制程序22.2资金预算的容(包括但不限于)2第四章银行存款和外部结算2第五章资金调拨和部结算2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2第七章其它27.1担保管理27.2银行账户管理27.3资金检查2第八章附则2成本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成本管理22.1成本预测22.2成本计划22.3成本核算22.4成本控制22.5成本分析22.6成本考核2第三章水电运营维护项目成本管理2第四章附则2费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日常费用开支规定2第三章审批报销原则及程序2第四章附则2利

2、润中心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组织机构2第三章管理方式2第四章资产划分2第五章考核激励2第六章附则2财务分析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财务分析的容2第三章财务分析的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2第四章财务分析责任2第五章附则2财务稽核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部稽核机构人员2第三章部稽核的权限和职责2第四章部稽核工作程序2第五章稽核业务围和注意事项2第六章附则2财务档案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2第三章年度报告及审计等资料管理2第四章预算档案管理2第五章保险文件(人事社保除外)管理2第六章日常往来文件、合同档案管理2第七章附则2会计工作移交管理制度2资金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瓯能集团

3、经营绩效,配合资金财务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和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本制度适合于集团总部各部门和子公司。管理机构第四条 集团资金财务部设立部结算中心,为集团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以降低集团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结算中心性质类似部银行,以吸收存款的方式集中集团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发放贷款的形式分配集团所需资金,从而实现集团资金相互调剂余缺。第五条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

4、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第六条 集团的水电运营部和各全资子公司不设立财务部门,水电运营部所辖子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的法人由总部资金财务部统一管理。参控股子公司设立二级财务部门,管理其法人。资金预算管理2.1资金预算编制程序第七条 集团各责任中心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目标利润编制资金预算,上报计划和预算编制小组,工作小组根据集团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责任中心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集团年度资金预算。第八条 各责任中心财务负责人(参、控股子公司由财务总监负责)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预算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用

5、、收款计划,送资金财务部进行汇编。第九条 各责任中心在每月二十四日前还必须向集团资金财务部报送本月度“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实际数与预计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做出差异解释,同时报送本月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第十条 资金财务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对各责任中心的用、收款计划汇总审核后,编妥集团次三个月份用收款计划,报集团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 资金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下月度用收款计划和相应资金需求,递交融资申请报告,经总经理的批准后统一融资。2.2资金预算的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二条 收入:(1) 营业收入。各经营单位依据服务合同和收款期限,预计可收现数编列。(2) 投资收益。(3) 其

6、它现金收入。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等。第十三条 资本支出:(1) 土地: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2) 房屋和建设工程: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3) 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4) 预付工程定金等,依据工程合同及进度,预计支付资金编列。(5) 材料支出。依生产进度分别预计外购原料支付资金编列。(6) 薪资。依据具有人力资源职能的相关部门提供的历史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第十四条 经常费用:(1) 制造费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2) 销售费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

7、份销售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3) 管理费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4) 财务费用。各级财务部门根据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包括偿还长期(分期)借款、股息、红利、营业税等的支付。其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银行存款和外部结算第十六条 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账户统一归集团资金财务部管理,其各项经营收入款由总部统收统管,未经允许任何全资子公司、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搞额外收入,不得搞“帐外帐”,不得随意在的专业银行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开户。违反者公司将解除第一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水电运营部所辖子公司

8、和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对外转帐、汇款(含汇票、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含委托收款承付)等所有结算业务,由集团资金财务部统一负责办理。第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可管理自己的法人,但其必须在总部设立存款,其流动资金的80%必须存入集团资金财务部,其年度对外结算的80%必需由集团总部负责办理。第十九条 归集团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结算业务,凡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下的,只须按已审批的月财务预算,由责任中心经理签字批准;当月没有安排和虽有安排计划但超过20,000到200,000元的,由该责任中心经理、资金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批准给予支付,200,000元以上的则需集团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交董事长审

9、批。第二十条 资金财务部支付物资采购款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物品申购单、特批单、发票,并有经手人、验收人、部门主管、总经理签证,手续不全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财务部经理对由集团总部办理的对外结算业务的使用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问题时,资金财务部经理有权拒绝办理。当资金财务部经理无法拒绝或不便拒绝时,必须将所了解的详细情况上报集团总经理全权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参股子公司可以独立管理自己的法人,具有独立的对外和对结算权力,但外派产权代表应该通过该公司董事会,尽力争取其所在公司的流动资金存入集团资金财务部的比例与集团持有股权比例相当,相应对外结算业务

10、也要达到相应比例。资金调拨和部结算第二十三条 资金由集团总经理负责筹划调度,并由资金财务部协助筹措调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资金财务部应于每月两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资金明细表”,并编妥上月份综合的资金来源运用实际与预计比较表,呈总经理核阅作为调度决策的参考。该文件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 每月五日前总经理应就月度资金预算做出调整批示,交资金财务部门执行。第二十六条 资金调度首先由各责任中心提出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列清资金需要原因。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月度资金预算限额控制各责任中心借款规模,如果在预算

11、,借款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的,则由集团资金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资金财务部按总经理批示意见办理,最后由调入资金单位经办人员在支付凭证上签收。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金额50万以上的资金申请,经资金财务部审核,集团总经理审查同意后,由董事长进行审批。第二十九条 如因经营发展确实需要超出预算的资金申请,相关责任中心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财务部和集团总经理对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由董事长进行审批,然后由资金财务部出纳按要求付款,调入单位经办人员签收。第三十条 对投资类资金调拨,由相关责任中心拟定专项支出报告

12、,报投资开发部进行汇总审核,再由投资开发部提出投资资金申请,如果在预算围,50万以下,则由资金财务部经理审核后交集团总经理进行行政决策,如果属于预算外项目,或者50万以上,则由资金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查,然后交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批,然后由资金财务部出纳按要求付款。第三十一条 对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调度以部贷款的形式发放,占用资金的责任中心承担融资的相关费用和利息。第三十二条 凡需要减免集团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的,由资金财务部审查同意,报总经理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董事长加签审批。第三十三条 资金财务部负责及时结算部调度资金相关费用清理。现金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13、下列围可以使用现金:(1) 职工工资、补贴、奖金;(2) 个人劳务报酬;(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五条 工资由相关财务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相关部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集团总经理或子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第三十六条 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须全额支付现金的经相关财务部门审核,总部和全资子公司报总经理批准,参控股子公司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支付。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

14、使用现金。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第三十九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相关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后交会计员办理汇款。第四十条 借款(1) 预借现金时,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2) 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应提前一天向相关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借款时须填写借款单,经相关财务部门经理及财务人员审核,交集团总经理或子公司相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3) 员工借支差旅费,按住宿标准加市规定交通费、费乘以出差天数再乘以1.

15、3的系数加往返机票费(含机场建设费和保险费)及规定的各项补贴限额借支。(4) 业务部门员工借支差旅费,上述系数可以放宽到2。(5) 集团不允许私人借支。第四十一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须库存现金限额为陆千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集团总经理或子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提取。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目相符。(1) 财务人员不得代保管任何个人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不得用白条冲抵库存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现金。(2) 集团职工不得携带大量现金采购,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公款挪作它用,私人不得借用公款。第四十四条 集团部各责任中心之间不准借用现金,不准利用本公司银行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第四十五条 支票管理(1) 现金支票不得预先盖好印章,作废支票必须当时注销处理,现金支票丢失,应立即挂失,如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2) 费用(除差旅费外)超过1000元的,原则使用支票。业务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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