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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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建设部令令第1599号建筑筑业企业业资质管管理规定定已于于20006年112月330日经经建设部部第1114次常常务会议议讨论通通过,现现予发布布,自220077年9月月1日起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管管理规定定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条为了了加强对对建筑活活动的监监督管理理,维护护公共利利益和建建筑市场场秩序,保保证建设设工程质质量安全全,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建建筑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许许可法、建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管理条例例、建建设工程程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条例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制定定本规定定。第二条条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境内申申请建

2、筑筑业企业业资质,实实施对建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质监督管管理,适适用本规规定。本规规定所称称建筑业业企业,是是指从事事土木工工程、建建筑工程程、线路路管道设设备安装装工程、装装修工程程的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等活动动的企业业。第三条条建筑筑业企业业应当按按照其拥拥有的注注册资本本、专业业技术人人员、技技术装备备和已完完成的建建筑工程程业绩等等条件申申请资质质,经审审查合格格,取得得建筑业业企业资资质证书书后,方方可在资资质许可可的范围围内从事事建筑施施工活动动。第四条条国务务院建设设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全国建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质的统一一监督管管理。国国务院铁铁路、交交通、水水利、信信息产业业、民航航等有

3、关关部门配配合国务务院建设设主管部部门实施施相关资资质类别别建筑业业企业资资质的管管理工作作。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建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质的统一一监督管管理。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交通、水水利、信信息产业业等有关关部门配配合同级级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实施本本行政区区域内相相关资质质类别建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质的管理理工作。第二章资资质序列列、类别别和等级级第五条条建筑筑业企业业资质分分为施工工总承包包、专业业承包和和劳务分分包三个个序列。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

4、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

5、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资质许可可第九条条下列列建筑业业企业资资质的许许可,由由国务院院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实施:(一一)施工工总承包包序列特特级资质质、一级级资质;(二二)国务务院国有有资产管管理部门门直接监监管的企企业及其其下属一一层级的的企业的的施工总总承包二二级资质质、三级级资质;(三三)水利利、交通通、信息息产业方方面的专专业承包包序列一一级资质质;(四)铁铁路、民民航方面面的专业业承包序序列一级级、二级级资质;(五五)公路路交通工工程专业业承包不不分等级级资质、城城市轨道道交通专专业承包包不分等等级资质质。申请

6、前前款所列列资质的的,应当当向企业业工商注注册所在在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提出申申请。其其中,国国务院国国有资产产管理部部门直接接监管的的企业及及其下属属一层级级的企业业,应当当由国务务院国有有资产管管理部门门直接监监管的企企业向国国务院建建设主管管部门提提出申请请。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应当自自受理申申请之日日起200日内初初审完毕毕并将初初审意见见和申请请材料报报国务院院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国务院院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应当自自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受理申申请材料料之日起起60日日内完成成审查,公公示审查查意见,

7、公公示时间间为100日。其其中,涉涉及铁路路、交通通、水利利、信息息产业、民民航等方方面的建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质,由国国务院建建设主管管部门送送国务院院有关部部门审核核,国务务院有关关部门在在20日日内审核核完毕,并并将审核核意见送送国务院院建设主主管部门门。第十条条下列列建筑业业企业资资质许可可,由企企业工商商注册所所在地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实施:(一一)施工工总承包包序列二二级资质质(不含含国务院院国有资资产管理理部门直直接监管管的企业业及其下下属一层层级的企企业的施施工总承承包序列列二级资资质);(二二)专业业承包序序列一级级资质(不不含铁路路、交通通、水利

8、利、信息息产业、民民航方面面的专业业承包序序列一级级资质);(三三)专业业承包序序列二级级资质(不不含民航航、铁路路方面的的专业承承包序列列二级资资质);(四四)专业业承包序序列不分分等级资资质(不不含公路路交通工工程专业业承包序序列和城城市轨道道交通专专业承包包序列的的不分等等级资质质)。前款款规定的的建筑业业企业资资质许可可的实施施程序由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依法确确定。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应当自自作出决决定之日日起300日内,将将准予资资质许可可的决定定报国务务院建设设主管部部门备案案。第十一一条下下列建筑筑业企业业资质许许可,

9、由由企业工工商注册册所在地地设区的的市人民民政府建建设主管管部门实实施:(一一)施工工总承包包序列三三级资质质(不含含国务院院国有资资产管理理部门直直接监管管的企业业及其下下属一层层级的企企业的施施工总承承包三级级资质);(二二)专业业承包序序列三级级资质;(三三)劳务务分包序序列资质质;(四)燃燃气燃烧烧器具安安装、维维修企业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1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

11、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

12、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

13、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4、;(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

15、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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