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之个体经营分割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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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之个体经营分割法律指引编者:覃达艺律师199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助于发展生产、有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解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解决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意见2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经营的小商店小饭店理发店服装店等小型经营,在无商定的状况下,离婚时双方均规定继续经营的:(1)如属于技术型经营,应优先考虑由有技术的一方经营管理,予以另一方补偿,补偿时如无技术一方处在弱势应在补偿金额上予以合适提高;(2)如明显困难一方带小孩一方无过错一方规定经营管理的,

2、根据婚姻法的无过错原则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困难协助原则,原则上由该方进行经营管理,予以另一方一定补偿;(3)如双方经营条件相称的,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经营管理,并按竞价予以另一方应得份额的补偿;竞价不成的,进行评估,结合双方的实际状况合理拟定经营管理者,并以评估价格为根据进行补偿。 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意见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乐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获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予以另一方相称于

3、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参照法律规范199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解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小朋友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以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口头形式商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解决。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2、

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她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

5、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称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解决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买、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她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通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通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拟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解决。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具体解决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

6、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她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称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称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助于发展生产、有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解决。12、婚后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

7、按夫妻共同财产解决。1、对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状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称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顾女方。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规定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予以一次性经济协助。、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状况,对另一方予以合适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规定以夫妻共

8、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承当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批准,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批准,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她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

9、酌情返还。对获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解决。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规定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解决,对一时的确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解决;或者中断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解决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她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局限性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10、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解决。、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合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决。【】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意见粤高法发39号 (11月日)为对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简称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获得结婚证违背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祈求宣布婚姻无效

11、或者祈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祈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看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祈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祈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解决。4、离婚案件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解决,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祈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12、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 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布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布,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 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告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到离婚合同或财产分割合同后,一方反悔而不批准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祈求离婚并规定按照离婚合同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合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合同内容存

13、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合同所波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签订合同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7、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祈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 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平常生活经验法则,鉴定同步存在如下情形的,可按 个人债务解决:(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

14、,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8、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商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涉及:(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红利或利息;(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她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获得的增值部分;()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她生产、经营

15、活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变化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合同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承认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乐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获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予以另一方相称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因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因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以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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