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过户及赠予流程和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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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二手房过户流程1、领表: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填表。2、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3、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4、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6、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免税的地税部门开具免税确认单)和印花税,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万分之五。7、七天后交契税:交纳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领取证回执。8、领证: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房屋交易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

2、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超过总价款的20%),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

3、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

4、将贷款一次性发放。8、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全部履行完毕二手房过户所需资料为二手房过户提供详细的资料准备,方便二手房购买者正确进行二手房过户。二手房过户流程按情况都要准备什么资料?一、申请房产过户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3、办理过户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A、已购公有住房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原公房购房合同;(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

5、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6、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房屋买卖】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房屋买卖】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京财税20021926号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

7、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所得税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赠与】营业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赠与】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

8、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修改)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赠与流程及税费详解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3、赠与的理由;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5、赠与

9、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二、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2、赠与书;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

10、的文件;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赠与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3、房屋户型平面图;4、房屋赠与公证书;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6、契税收据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五、赠与税费1、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2、赠与公证

11、费: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3、契税:成交价1.5%;4、印花税:成交价0.05%;5、权证印花税:5元每本;6、房产登记费:100元。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 近日,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个人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相关免税及应税规定进行明确,本文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对个人之间转让与受让、赠与与受赠房屋哪种方式更划算做一简要分析。转让人与赠

12、与人的比较(一)转让人营业税,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营业税,未满2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非普通住房,满2年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不满2年的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如下两方面的优惠:

13、首先是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其次是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

14、征收印花税。注意,上述优惠均是针对个人住房而言,对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二)赠与人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也纳入其中,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此做了如下的规定:(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15、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免税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于应税的其他情形,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顺序确定其营业额,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人发生时间。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根据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的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一样,对四种情形下当事双方的赠与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赠与,对赠与人而言,在赠与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所得的,因此,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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