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488224706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年论文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 者 院(系) 专 业 法 学 年 级 级 学 号 指引教师 论文成绩 日 期 中文提纲:公正是一种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种被抱负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后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核心词: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 中西方比较正文:前言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国内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

2、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定达到客观真实的限度。始终以来,国内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老式,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背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记录,19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1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管,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公然违背法律,在一种以法治建设为目的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规定,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国内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规定贯彻到一种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有关措施,规定司法人员必须

3、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虽然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摸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种较为明朗的掌握。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一)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解决多种类型的案件。(二)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解决多种类型的案件。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4、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派。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抱负主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原则,不能互相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成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成果,就是一种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二、 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似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派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种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种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别小到可以忽视

5、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与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谋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最抱负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两者并重。我们应一方面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由于历史的因素,西方国家历来注重程序,

6、特别注意以合法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限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行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肯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行正义的法律。”纯正的程序正义的特性是:不存在任何有关成果合法性的独立原则,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成果的过程或者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独立原则,因此只要这种合法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成果就应被视为是对的和合法的,无论它们也许是什么样的成果。相信人们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成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办。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

7、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承认。19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起了“米兰达警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种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诚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犯绑架、强奸两项重罪,判刑50年。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司居然始终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 且“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背宪法第五修正案(即:警察法官不得逼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

8、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同步,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之一便是出名的“米兰达警告”(Miand Warings,又称米兰达忠告),其大意为: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这句对白常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由警察在办案、缉捕犯人时反复地、不厌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犹如米兰达最后被无罪释放同样令人百思不解。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了回应:判处米兰达5年刑期,是不公正

9、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所有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一方面就是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其用意与国内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制度的受损。四、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这于中

10、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国人会觉得重程序是死脑筋。因此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案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专家亦觉得: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二) 程序公正自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构成部分。(三) 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否则。例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这是一种老式问题。始终以来国内均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老式,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背法定程序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度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11、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在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连累。这样的成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乐意接受的。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度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五、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证程序公正的理由:(一) 司法行为重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得判断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成果的必要条件。(二)只有将司法程序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干挣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三) 程序公正在某些状况下是判断一种案件在实体上与否公正的测检器。(四)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干使人民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

12、(五) 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可以评判和实现的公正原则。只要这种原则设计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应当是可以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成果一般就是公正的或者应当视为公正的。六、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最新推出一部日本影片:死亡笔记,这部影片在大中学生中掀起一股热潮。我个人觉得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许往往与人们所盼望的相反。就如此片中的龙琦与夜神月,她们争论的焦点便是谁才是真正的正义。夜神月运用死亡笔记使许许多多钻了法律空子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她在一定限度上的确是申张了“正义”。这可以拟化为实体公正,可是我们也看到了她的这一做法带来的后果:社会混乱,疯狂,人们整日生活在

13、恐惊之中。如果这便是公正,那么我想更多的人们更但愿不要这样。大一时教师曾向我们讲述了一种出名案例:肖申克的救赎,我深深的为男主人公的聪慧所折服。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在判处其有罪时,律师的猜想指控和陪审团激愤的情绪的确左右了法官的判决。试换一角度想:如果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人公有罪,那么又怎会浮现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呢。也因此,程序公正应当逐渐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本。我觉得程序的公正应当深化为绝对的程序公正,正如米兰达案件,虽然诉讼程序仅存在小小的瑕疵,也应当因程序不公所导致之实体公正持否认态度,由于我们最后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的公正。这才是最后愿望。七、我们如何

14、做到追求真正的公正,在矛盾在寻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实体公正优先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助于个案正义,但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或个案正义的最大化,有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可,却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本质。并与其有着难以相容的矛盾。于是,追求真正的公正便是追求两者的统一。从逻辑上分析,程序公正,其成果也许是实体公正,也也许是实体不公正我们所要努力的,就是两者的统一。如果程序不公正,其成果虽同样也许是实体公正或实体不公,但无论哪种状况,我们都不也许得到两者统一。由于这种状况下丧失了执法公正的一种支柱,一种基本。程序公正有也许放纵犯罪,但决不会枉及无辜;程序不公正,虽也许在某种状况下不让罪犯漏网,但却

15、极易冤枉及无辜。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的精神觉得,枉及无辜的危害远远不小于临时的放纵罪犯,因此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理应放在首位。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种观念:不冤枉一种好人,往往需要我们做出这样一种有胆识的决择临时放过一种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坏人”。由于从法律上说。没有合法,足够的证据认定的“坏人”,仍然是一种应当洗清嫌疑的“好人”。 附 录本课题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含中西方比较)的某些肤浅研究是笔者在法学专业张宇琛教师的悉心指引下完毕的。同步,在课题操作中,笔者亦合适引用了国际法学界专业人士的某些观点,但仅作为参照。本文立足于法学先贤的研究基本,继续摸索,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国内重实体而轻程序这一普遍现象的研究有一全新进展。知识所限,所做题论难免有纰漏,还望指引教师予以斧正。参照文献、资料观注程序公正的定位 9月3日 中国政法大学教 陈光中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年版。季卫东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