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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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1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2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3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4 .社会团体监事制度5 .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6 .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制度7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8 .社会团体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9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社团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

2、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X分会,或称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

3、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本团体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以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会员;本团体授权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

4、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本团体依法开具会费票据。第六条本团体根据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符合本团体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本团体有与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能力;(S)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任务明确且规范使用全称开展活动;(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五)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较强的

5、行业(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服务能力。(六)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本团体充分论证、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明确,下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留原始资料。本团体在上述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分支(代表)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将及时责成该机构进行整改,有权撤换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终止:(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二)连续两年不开展

6、活动或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的;(S)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四)拒不服从本团体领导和管理的;(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六)未经本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七)财务收支未纳入本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A)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九)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十)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十一)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已完成本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及时予以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执行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

7、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不得另行设置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结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其机构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运营。第九条分支机构设为分会的,设置分会长一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不设分会职务。分支机构设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不设委员会职务;代表机构设置主任一名,可设置不超过两名副主任,主任、副主任作为该机构负责人,其余工作人员不设代表机构职务。分

8、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情况,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团体其他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团体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聘任制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第十条未取得本团体书面授权,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擅自以本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机构全称(“本团体全称十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格式),不得以简称开展活动。本团体不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9、、赞助费,接受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第十一条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刻制专用章,专用章应在与名称、样式上与名称章有所区别,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刻制名称章。分支(代表)机构专用章由本团体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团体印章管理要求填写和保存用印登记信息。第十二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在本团体授权情况下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由本团体依法开具捐赠票据并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经济实体。本团体编

10、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第十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依据本团体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历次活动方案,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相关重大活动按照本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在当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报告,接受监事(会)质询与监督。第十四条本团体通过本团体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分支(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工

11、作规则、业务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本团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写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开展活动等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分支(代表)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十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等事项,可召开分支(代表)机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并在做出决议30日内向本团体秘书处递交变更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作出的予以终止的决议,按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12、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社团名称)会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会员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章会员第二条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第三条本团体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团体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

13、,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团体,本团体对单位会员授权代表参会情况予以公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第四条本团体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接受监事(会)的内部监督。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拟退会的会员在退会前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如因上述未尽事宜造成本团体损失,应由该会员承担。会员有章程中有关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以决议形式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

14、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拟被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或会员部等)负责,每年月更新本团体会员名册。本团体理事会负责对会员的相关表现作出奖励或惩处的决议。第六条本团体会费标准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第二章会员代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制订本章节】第七条本团体依据章程设立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应通过民主方式从会员中推选,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会员代表名额与推举来源,会员根据理事会确定的会员代表名额和推举意见遴选会员代表。会员代表

15、丧失会员资格,其代表资格同时丧失。会员代表接受监事(会)的内部监督。第八条原则上,会员数量超过IoO个不足300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超过300个不足500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超过500个不足IOOO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超过IOoO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o会员人数规模过大的社会团体,可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选择适当方式明确会员代表数量。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代表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或会员部等)负责,每年一月更新本团体会员代表名册。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

16、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为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管理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应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中规定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的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须在会前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会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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