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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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2. 题干: 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 年,主要经营煤 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 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 : 3 : 2;各股东 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 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 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 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 万元,石某 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 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

2、,公司出具了收款收 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 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 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 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 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 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

3、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 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 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 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 1 :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 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参考答案 : 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 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 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 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 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 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

4、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 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 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 300 万出资,仅出资 100 万; 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 200 万,仅出资 50 万,所以两位自然 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 资义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2 :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参考答案 : 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 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23 条 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 2010 年时出 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

5、 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 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 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 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问题 3 :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 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参考答案 : 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 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已经 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 ;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 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 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

6、人进行追偿。问题 4 :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 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 : 不合法。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 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 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 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 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5 :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 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参考答案 1 :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 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

7、不得损害公司 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 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 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 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参考答案 2 :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 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 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 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 权在顺序方

8、面劣后于甲、乙公司。参考答案 3 :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 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 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 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问题6 :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 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参考答案 : 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 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 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但 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

9、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 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 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题干: 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 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 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 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 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 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

10、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 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下,如超出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 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 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 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 ,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11、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 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 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 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 :2009 年12月 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参考答案 :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按照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该决议 内容合法,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程序也 合法。问题 2 :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 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

12、: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甲的职权行 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 50条规定,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问题 3 :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 :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 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问题 4 :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 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参考答案 :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 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 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问题 5 :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 :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 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 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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