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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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报审稿)1总则 1.1为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石化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1.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执行本程序。1.3 本程序适用于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工程。 2术语2.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以及具有与上述主体类

2、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2.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总站所属的分站(以下简称分站)。2.3监督组:是指由总站或分站派驻到建设项目现场承担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工作机构。2.4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活动):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石化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2.5 质量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6 停监点: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而设定的需要作业方停止作业

3、进程,经监督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作业的质量控制点。2.7 巡监点:是指除停监点以外的其它质量控制点。2.8 监督抽检、复测:是指质监机构利用检测仪器(设备)或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实施检测或复测的一种强制性监督活动。2.9 监督资料:是指质监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时形成的工作资料。包括: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启动文件、策划文件及相关资料;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指令性文件、证据性记录和资料;相关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报送的需要监督组留存审查和核验的资料;其他文件、资料、记录、图片等。2.10 监督档案:是指由质监机构建立并进行保存管理的在建设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

4、监督资料。3 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3.1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3.1.1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3.1.2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总站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总站或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3.1.3 申报前,建设单位到质监机构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或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ECIMS)网站(http:/ ) 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后提交质监机构审查。3.1.4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交下列

5、材料:(一)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机构留存;(三)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3.1.5 当受理申报的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提出问题,需要补正或进一步提交其他材料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正提交。对申报要求有质疑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咨询。3.1.6申报人应当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1.7 建

6、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费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质量监督费。监督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分期方式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少于20%;监督费不足300万元的,应一次缴清。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准予登记注册。3.1.8 对于确有困难,一时无法提供全部报监资料的,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在申报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栏内加以说明,内容包括: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继续补充完善的承诺和责任人,请质监机构及时开展监督的请求。3.1.9 没有取得质监机构签署申报表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果擅自开工,质监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同时上报总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

7、门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3.2 监督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质监机构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质监机构的文件资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等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知晓的监督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印分发。3.3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组免费提供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以及通畅的电话和网络线路等办公设施。3.4 建设单位按照监督组的安排,负责监督交底会的召集工作。3.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明确停监点的申报责任单位。3.6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组提供一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提供查阅施工图的方便。3.7 当监督组按第4.9、4.10、4

8、.11、4.12、4.13、4.14和4.15条的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现场通行等能够满足监督工作要求的便利条件。3.8 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监督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一)在建设过程中,本单位资质、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变动的动态管理信息。(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和控制的程序与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持续改进情况的动态管理信息。(三)按合同规定与其他单位工作界面进行有效协调和接口管理的记录资料。3.9施工作业到达停监点时,按3.5条规定所

9、明确的责任单位必须备齐相关资料,提前48小时向监督组报验;停监点需事先经过相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并按照监督组的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停监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3.10对监督组进行的抽检或复测活动,有关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工程背景或原始资料和现场条件支持,质监机构有要求时,应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3.11对监督组签发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按要求的时限向监督组提交回复资料;监督组对整改结果检查时,应安排有关责任人员陪检。3.12对于监督组发现的所有质量行为问题和实体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服

10、务费(如项目或总承包管理费、监理费、检测费等)及工程实体的进度款。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3.13 当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责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文字和电子信息。4质监机构的责任和义务4.1 质监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办理监督申报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建设单位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该在收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同时签发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质监机构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4.2 当建设单位提出对申报提交材料的内容或其他事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质监机构应当说明、解释,

11、提供准确、可靠的申报要求信息。4.3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质监机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4.4当质监机构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说明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时,可以有条件地同意申报,签署申报表并明确所有欠缺的申报资料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齐全。4.5 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注册通知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的依据。质监机构签发注册通知书是建设单位申报监督的手续办理完善的标志和质监机构确认承担监督责任的标志。4.6 组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组4.6.1 质监机构应

12、根据受监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专业、相应资格且人数适当的质量监督人员组建监督组。监督组一般不应少于2人。4.6.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长负责制,监督组长必须由取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证书”的专业监督人员担任。4.6.3 直属监督组组长由总站任命;分站组建的监督组,组长由分站任命,报总站备案。4.6.4 监督组在监督工作开始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建设单位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向建设单位转达监督组进行监督介入的其他要求,联络进驻项目现场的有关事务。 4.7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和监督交底4.7.1 监督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施工技术特

13、点、项目管理模式、工期、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水平和类似项目监督经验等因素,由监督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以下简称监督大纲)。4.7.2 由直属监督组编制完成的监督大纲,报总站站长审批;其他由分站站长审批,报总站备案。审批后的监督大纲由监督组送交建设单位一份。4.7.3监督组主持应召开由所有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交底会,向与会人员解释监督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4.8 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4.8.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是监督组开展具体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计划书应明确:动态专业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具体停监点的设置和巡监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检

14、和复测的主要项目;需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资料。 停监点设置原则是: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且继续施工无法检查或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工序交接点和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4.8.2 计划书由各专业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本专业设计文件编写。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编写,并逐步予以完善。4.8.3 阶段性或最终的计划书均由监督组组长审核后发布实施。4.8.4 各专业监督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主体的专业人员进行计划书交底,并将具体的停监点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人员,一一签收。4.8.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将监督大纲与计划书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只编制计划书并

15、进行交底:(一)建设项目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二)大检修期间的抢修抢建工程。4.9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监督检查4.9.1工程开工前,监督组应对各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各责任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效,是否经过设计交底和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图会审。发现其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应责令改正;(三)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制定;(四)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点是否划定并取得统一;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分包或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各专业开工前,对开工条件(施工方案、到达现场的人员资格条件、现场条件等)的检查情况。4.9.2 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向其他责任主体提供了能满足工程要求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二)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三)核查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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