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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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审查稿)二 00 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管理职责3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8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10第五章 定期检验 15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17第七章 附则 20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全面管理, 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压力容器全面

2、管理 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 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 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 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 部及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各事业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压 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 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对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企 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压力

3、容器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按本制度规定的压力容器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压力容器管理工 作。第五条 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职责(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审批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和重大技术问题。(四)组织检查压力容器的采购、使用、修理、改造、检验 计划和更新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安全附件检验情况。(五)组织压力容器事故抢救抢修,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 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4、(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压力容 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制定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或参与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组织审查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方案和报废等。(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六)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和安全附件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 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 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七)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 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

5、,参与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 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九)协同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管理、操作等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压力容器技术资料的管理。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编 写。(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 指标符合压力容器的设计操作条件或全面检验后核定的操作条 件。(三)负责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清洗、置换。因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提前 45 日向本企业安全生 产委员会提出书面延期检验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并送设备管理

6、部门审查。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执行 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审议生产 管理部门提出的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申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在 15 日内应作出书面批复)。(三)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九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专职、兼职的压力容器管 理人员。(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 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压力容器技术教育和培训,保证压 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7、,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按有效的设计图样或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 标准型号的压力容器采购。(二)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 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压力容器出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土建基础的安全管理。(二)在建项目涉及到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 (含现场组焊)、安装及安全附件,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征询设 备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规程管理 工程建设中压力

8、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及安全附件。(三)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编写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 收及试车。(四)负责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 划,并参加有关工作。(五)向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 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六)向设备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 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及处理情况等。(七)压力容

9、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设备管理 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管理、操作等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九)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及技术资料管理。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单 位承担,使用单位应提供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设计。压力容器设计应考虑便于检维修和全面检验,设计图样应 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要求。设备管理部门 应对设计图样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由取得相应 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

10、力容器), 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许可证书。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等规范要求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 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到货验收。由采 购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 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进口压力容器应接受省级安 全监察机构进行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装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 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安装的压力容器进行 验收,确认合格后方

11、可安装。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投用前应进行竣工验 收。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安装 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下面另有规定除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安装单位应及时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 续。更新压力容器的安装竣工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 文件。(竣工验收前移交)(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 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竣工验收前移交)(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

12、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验收前移交)(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在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按锅炉压力 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 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 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 压力容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 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台帐、技术档案和安全附

13、件,使用单位应建 立电子文档的备份管理制度。技术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 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 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 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 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 质量证明书、

14、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 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九)检查、检修记录。(十)安全附件调校记录。(安全附件宜按专业单独建立台 帐和技术档案)(十一)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十二)压力容器附机和附件登记卡。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 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 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 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 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 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

15、和报告程 序。(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 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 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签署批准。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 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 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 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六)过量充装。(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 控制。(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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