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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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 理,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司 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遣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 遣服务协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派遣单位(劳务 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 遣到公司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派遣单 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纳 等管理。公司负责派遣人员工作管理,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 作任务。

2、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派遣单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 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只在具有以下特点的岗位实施:(一)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如库管员、保安、厨师、 临时电工、保洁员、前台、司机;(二)其他条件符合自有员工录用标准,但具有大专及 以下学历;(三)其他条件符合自有员工录用标准,但年龄在40 岁以上;(四)有异地缴纳社保需求的其他新招聘员工。第五条劳务派遣管理应防范的风险:公司应完善劳务 派遣人员用工手续,严格用工管理,避免产生劳动争议而给 企业造成损失。第二章派遣单位选择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由公司根据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 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择优选择。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

3、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 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 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第八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 录;(二)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第九条招聘形式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岗位说明书及各部门、项 目部的实际需求,自行制定招聘方案并负责实施。第十条派遣人员录用派遣人选确定后,公司与派遣单位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办 理派遣手续。派遣人员需向公司提交学历证书、上岗执业证 书、身份证、派遣单位的派遣通知等材料。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关系及劳动关系均隶 属于派遣单位,所

4、有与工资、社保关系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 均由派遣单位负责。第十二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派遣单位按照派遣服务协 议约定确定,无特殊情况与公司自有员工签订合同期限一致。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限 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四条 派遣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政策 等方面的咨询培训工作,公司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规章制度、 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及相关岗位技能培训。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遣人员的岗位及工 作地点进行变更时,应征询本人和派遣单位同意。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派遣

5、人员工作岗位,根据本单位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 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一)派遣人员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 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二)派遣人员应执行公司统一的薪酬体系标准。(三)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发放日由公司按本单位现行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 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公司以劳务费的形 式转帐给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负责薪酬发

6、放、社会保险费 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派遣单 位所在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 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 业危害防护、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权利。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 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公司在 事发24小时内通知派遣单位,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派遣 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由派遣单位负责,公司配合。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公司与派遣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内部

7、规章制度协商处理。第二十三条派遣人员派遣期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 移等手续由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 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负责对派遣人员实行绩效考 核管理。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公司将考核结果及奖惩 意见反馈派遣单位并督促按要求落实。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由公司根据本单位考核办法组织 实施,每年至少考核一次。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 工作业绩、劳动纪律、职业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 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公司自行量化确定。第二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培训与开发、 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身份

8、转换、解聘等方 面的重要依据。第八章派遣终止及辞退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进行派 遣终止及辞退,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单位并 办理相关手续:(一)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三)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四)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工作造 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 工作,且经公司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

9、作的;(七)经公司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 派遣协议的;(八)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公司履行派遣协议的条件不复存在的;(九)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进行派遣终止。第三十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如继续使用 该派遣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派遣单位办理续用手续。第三十一条 派遣人员离职的,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派遣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 其他证明资料提交派遣单位,并与派遣单位办理终止用工手 续。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 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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