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测谎技术介入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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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测谎技术介入刑事诉讼心理测试技术,通常被人们普遍的认为是“测谎技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说既与当初发明使用这种技术的目的有关,也与人们在认识上的误区有联系。鉴于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现阶段被普遍的应用于犯罪侦查阶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心理测试技术产生的历史、它的科学依据、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测谎”技术的产生。19世纪,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的进步,西方的一些科学家开始探索人在说谎时伴生的生理现象,并试图通过记录人体生理变化的情况识别谎言。最先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科学证据识别谎言的是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布罗梭。他根据被测试人的脉搏变化来识别谎言 .20世纪,

2、美国学者哈佛大学心理学家雨果。忙斯特伯格潜心研究在法庭上的宣誓对证人说谎的心理影响,还进行了所谓“联想试验”研究。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时,让助手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一写文字资料,其中大部分与案件无关,只有少数与案件有关,然后让犯罪嫌疑人说出其听到那些关键词时的最初反应和联想,如惊慌、犹豫等,判断其是否说谎,他的研究成为后人研究测谎技术中的问题编排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对心理的测试最早是源于对“谎言”的识别。20世纪,美国加利福尼亚洲伯克利市警察局长奥古斯特。沃尔默对测谎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在他的领导下,约翰。拉森和利奥纳多。基勒等人经过数年努力,终于研制出以太可以同时记录被测人回答问题时的

3、脉搏、血压、呼吸等生理变化情况的测试仪。这是现代心理测试仪的雏形1.20世纪中期,随着这项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除美国外,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将之应用于刑事、司法活动,有些国家还应用于海关缉私、缉毒、招募雇员等广泛领域。测试仪也从单刀测试发展到多道测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测试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硬件”方面。60年代,美国的多参数型测试仪已经可以相当精确的记录被测人在呼吸、脉搏、血压和皮肤电阻等方面的生理反应和变化。70年代,美国发明了操作简便的声析型测谎仪,通过记录被测人由声带肌肉微颤所生成的次声波,从而查明被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90年代,日本、美国科学家相继研究出脑电波

4、测谎仪,通过记录被测人的脑电波来识别言语的真实性。目前,一些科学家还在研究通过记录人的瞳孔反应来识别的方法和技术。与此同时,“软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制定出多种具有针对性的心理测试问题编排程序和方法。如准绳问题测试法,紧张峰测试法,犯罪情节测试法,问题交叉测试法,真假对比测试法,缄默测试法等。20世纪90年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引进,大大提高了测谎“软件”的功能和效率。我国接触到这项技术是在80年代。建国初期,我国一直遭到西方国家的封锁,禁止向我国出口技术。直到60年代,我国研究人员曹平才逐步开始研制心理测试仪。担又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不得不中途搁浅。直到1990年,我国才开始设计研究出LZ-II

5、心理测试仪。1991年,在王补先生的努力下,新研制出的PG-I型心理测试以引进了公安战线,开始在实战中应用推广,同时对这种技术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二、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原理。由于缺乏对测试技术的深入了解,人们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诚然,测试技术可以识别谎言,但这并不是心理测试仪的唯一功能。严格的说,心理测试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被测人陈述的真伪,是测试人员通过记录被测人在相关问题的心理刺激下产生的心理参数变化,来分析被测人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也就是说,心理测试仪测的不是谎言,而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参数的变化。应用在犯罪侦查阶段,实际上是检测被测人对特殊案件有无心理痕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

6、简单的把这种技术归结为“测谎技术”,而应该把它科学的定义为“心理测试技术”。测试技术是以生理学、心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其原理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刺激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实验和经验都可以证明,人在故意提供谎言时会有一定的生理反应,并表现出一些生理、心理变化上。例如:呼吸速度异常,甚至出现屏息;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前额、手掌等部位汗液排泄增加;肌肉微颤,声音颤抖,脸部肌肉抽搐等。有些变化明显,可以肉眼感到或通过其它方式感知,有些则较隐蔽获细微,只能借助灵敏的电子仪器才能识别并记录下来。总结我国心理测试结果,之所以说它

7、在侦查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是和这种技术的科学原理十分不开的。首先,这种心理测试记录的图谱具有特定性,即只有被测人对所问的问题有心理痕迹的时候才有这些反应。只有确定了特定性,才能避免结论的或然性,从而才具证据价值。第一,在测谎时排除了生病或运动可能导致的与说谎时的生理反应相似的情况,并能体现被测人的体能情况。如果体能不佳,是不能进行心理测试的。从另一个角度,也否认的刑讯逼供。第二,不仅依据单个特征,而是依据多种特征的组合。如脉搏、血压、呼吸、皮电等一系列特征组合。评图时,综合脉搏、呼吸、皮电的综合指标。保证了客观性和可靠性。第三,在测谎时,不仅识别了上述特征的质的规定性,还识别量的规定性。分

8、析图谱时,不仅要分析脉搏、血压、皮电有无变化,而且还要分析这些变化的准确数量或程度。质的差异属一般特征,量的差异属细节特征,对于心理测试中的认识活动而言,细节特征更有价值。第四,注意研究和把握每个测试对象的个体差异和个性特征。在测前访谈阶段,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案情,测试人会用不同的方法来时被测人放松。心理测试的提问方法和评断标准也以个体的生理反应模式和规律为基础,而且根据不同的案情,提问的顺序和问题的数量也有明显的差异。其次,心理测试图谱的稳定性:只要被测人对案情留有痕迹,就有这些生理反应。生理学原理告诉我们,呼吸、血压、脉搏、皮电等生理变化都是受人的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

9、变的。有些甚至是人根本无法察觉的。在这四种特征中,血压、脉搏、皮电的变化都是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一个人不能随心所欲的使自己的脉搏加快或减慢,也不能随心所欲的使自己的血压和皮肤电阻升高或降低。诚然,一个人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呼吸,但这种有意的控制很容易被人识别,因此对心理测试结果的影响并不大。根据生理学和心理学的“反射原理”和“刺激反应原理”, 有机体可以通过神经系统对内部刺激或外部刺激做出有规律的反应,这就是“反射”。作为反射之启动力量的刺激,可以来自人体的外部,也可以来自人体的内部。内部刺激往往也是由外部刺激转化而来的。例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关的案件情况会在其大脑中留下

10、深刻的印象。如果这些情况事后被人提到,就会对他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于是,外部刺激转化为内部刺激,并进而引发相应的生理反应。在心理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就是一种外部刺激。这种刺激可以影响被测人的心理活动,从而引发相应的生理反应。在我国现阶段,测谎技术的应用,还主要局限在犯罪侦查阶段。其主要作用是为审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和寻找破案证据提供线索。它的主要功能包括:排除无辜的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侦查的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鉴别伪证和假供;给接受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十佳心理压力,促使其坦白或认罪;为查找其他证据提供线索。不容忽视的是,对待测试,被测人有权进行选择,即可以同意测试

11、,也可以拒绝进行测试,并且,拒绝进行心理测试,不会给被测人带来任何对他不利的后果。如果被测人同意测试,被测人对提出的问题有权不予回答,既可以对部分问题保持沉默,也可以对所有问题保持沉默。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出心理测试能为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找到突破口,提高侦查效率。但是从更深的层面上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心理测试的结果究竟处在什么地位,它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以及如何对心理测试进行规范等一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笔者就此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三、心理测试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1. 心理测试结果的证据能力关于心理测试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根据我

12、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心理测试结果并不包含在内。也有学者主张,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加以使用,但笔者认为,两者存在差别,不能混淆。第一,两者的对象不同。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本身,如伤情鉴定、血型鉴定、精神病鉴定等,这些都是针对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鉴定人作出明确的判断,得出结论,而心理测试仪测试的对象是涉案人,是对涉案人生理参量的测试。尽管生理参量与人是否说谎有一定联系,但不能说涉案人就是案件事实。第二,两者采用的方法不同。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知识,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得出结论,而心理测试仪的测试则运用的是纯机械手段,获取测试结果。前者是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13、后者是机械手段对涉案人心态的测试。所以,从现阶段来看,心理测试结果还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单独作为证据使用。3那么,心理测试结果是否有证明能力,应否在证据立法上把它单独作为一种证据呢?笔者认为,心理测试结果还是一种侦查辅助手段。一般情况下,它能成为侦查工作的向导,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积极成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特别是在面对众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心理测试技术,以示向导,有利于缩小侦查范围,赢得侦查时间,及时获取必要证据,为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提供有力的支持。在刑事程序中,心理测试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作用,有时是较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

14、和审讯工作,一般说来,如果心理测试结果是不利于被测试人的证据,其只能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或作为其他有罪证据的一种补强证据。若测谎结果显示对被测试人不利,还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其他有罪证据,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试结果或者依据测试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人有罪。这是因为,不仅测试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即使测试结果真实,仅有显示主体实施了某行为的测试证据,也是不能认定被测试人有罪的,尚需要证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证据。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心理测试的结果还不易作为刑事证据中的独立的一种证据。他还只是侦查犯罪的一种辅助手段,而在刑事诉讼中,只

15、能作为一种补强证据,即可以对书证、物证等证据进行补强,补充说明它们的证明能力。2. 对心理测试技术的制度完善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新生的、具有生命力的事物,正在侦查实战中被广泛的应用。但同时,我们也不能漠视有些冤狱的始作勇者既是心理测试的结果。为了使这项科技更好的达到“泾渭分明,厘清黑白”的目的,有必要对心理测试进行制度性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 测试主体资格化鉴于心理测试这门技术涉猎到生理学、心理学、电子学等多门学科,且实战性强,建议应将测试主体资格化。例如:规定测试主体最低学历为心理学专科,或至少有8周的专业学习,且亲自主测过一定数量的案件,准确率在90%以上等。通过

16、这些硬件条件的规定,从而使测试主体掌握良好的技能,确保心理测试的正确性和稳定性。第二、 测试对象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对适用对象在立法上也应做出限制性规定。不应使用的对象一般应考虑两种人:一种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如被测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但测试不准,反而还会有损于被测试人的人身健康。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心理测试技术。认为未成年人的智力与心态尚未成熟,不宜适用心理测试。4第三、 测试人中立心理测试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科学的分析、检验和判断的过程。因此,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这不仅要求测试人在客观上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借助于科学的仪器和设备,进行科学的分析,而且还要求测试人在主观上对于所从事的具体鉴定工作报以科学的态度,即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对待被测人和测试结果,不掺杂任何个人情感上的好恶或者受本人或他人的预断与偏见的影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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