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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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 周岁的儿童、 青少年。刑法保护是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中最基本最低限度的保护。但是,目前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在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方面,无论 是在定罪过程中,还是在量刑、行刑过程中,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对未成年被 害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切合目前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 方向,建议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对未成年罪犯受教育权的保 护,使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完整和科学,构建更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

2、希望,国家的未来,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 年人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 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来越 严重。刑法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各种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犯 罪主体的人权,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然而现行刑法尽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 充分保护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处,有待完善。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现状(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在刑法上,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 14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处于这一年龄时期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

3、生理、 心理等都还处于发育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大, 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条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 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 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 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现行刑法在这些方 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1 、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非犯罪化,是指对于那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较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的行为,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比对现行刑法的这一政 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

4、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 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能作为 治安处罚的就不作为犯罪追究;人民法院不认为其犯罪的则不定罪。公、检、法 三大系统全面协调贯彻对未成年人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我国现行刑法第 17条第 1、2 款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 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 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大罪的 犯罪

5、主体,未满 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主体。由此可见,此上述八种罪的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类未 成年人在定罪方面等同于成年人,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保护的刑事 政策,也没有体现从宽的政策,这应该是立法上的不足之处。虽然 2006 年 1 月 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指出了可以不认为其犯罪的几种情形,弥补了刑法法条里的许多不足, 但远远还不够。总之,在定罪方面,要尽力贯彻好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非犯罪化政策,立 法上应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并予以明确界定。2 、量刑过

6、程中的减免处罚政策刑法第17 条第 3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第 49 条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现 行刑法在量刑方面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总脉络,不仅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而且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37 条的规定相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 37 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不 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 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来 说,在刑法总则中就没有关于量刑方面的其他规定了,这就给司法

7、实践带来诸多 的麻烦,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缓刑规定,免予刑罚 处罚规定,自首和立功方面。(1)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一大表现缓刑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认为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 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这一特殊的刑罚手段对促进 罪犯改过自新,预防罪犯再次犯罪起着很大的作用。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 易偏离生活正常轨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认识错误改造自新,因此,缓刑的适用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作用更为显著。刑法第 72 条第1 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8、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是 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界定。另外,第 74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精神,对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只 要符合刑法第 72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一般都应适用缓刑。这样做,有利于对未 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可以避免和防止在监狱或劳改场所的交叉感染, 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但是,在如何判定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以及在掌握未成年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时,刑法并没有作出 有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正因为这点,才要求法律对其给予 特别保护。(2)对未成年

9、人免于刑罚处罚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另一表现我国刑法第 17条第 2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立法者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 年人而言有所减弱,其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小,因此,基于主体年龄的因素,可以 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中规定,已满14岁不满 16 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 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既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免除处罚,那为什么 刑法第17 条第 2款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

10、罚原则不能涵盖免予处罚这一原 则呢?这也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在量刑方面不够完善的地方。另外,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7条关于“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 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 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情节已经被视为适用免刑的 条件之一,而且也得到司法解释的确认。解释规定,未成年犯罪中的初犯、偶犯, 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 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应适用刑法 第 37 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3 、行刑过程中的从宽处理政策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1、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相对应 的是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 别处理,这是行刑中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序明 显不同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不违反 行刑人人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1,诠释了司法公正的精神。 我国刑法中对这种区别的待遇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减刑、假释的规定中,也没有 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应该放宽。1997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 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 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

12、罪犯依法适当放宽。”立法的 不足不能仅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补救,而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比 照”,而不是“应当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行刑平等原则是要切实保护发未 成年人的利益,而实行实施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被缩小了。另外,刑法第 81 条第2 款规定,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因突发或偶然暴力性犯罪 而被判重刑来说,是不公平的。(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1、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

13、是指刑法第 237 条规定的 猥亵儿童罪,把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的,从重处罚。第 241 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和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第 242 条第 2 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罪,第 262 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即“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 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该罪 的犯罪对象,从而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第 359 第第 2 款规定的引诱幼女 卖淫罪,把“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单独列款,并规定相关的惩罚, 以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第 360 条第 2 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嫖宿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14、”,与一般该行为相比,其处罚更为严厉,“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罪名都把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且刑法分则将其 作为专有罪名规定,或单独成条或单独成款,并且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或从 重或加重,以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外,刑法修正案(四)第 4 条规定的雇用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 修正案(六)第 17 条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手 段组织残疾人或儿童乞讨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把侵害未成年人作法定的加重情节刑法第236 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同时,该条第3

15、款规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奸淫幼女多人或者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一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死刑。该条把犯罪对象作为从重、加重的一个因素,是因为强奸行为对幼女以 后的身心健康及思想发展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律理应制定更为严厉的处罚, 对他们加以保护,给予宽慰,帮他们树立自信。刑法第239 条第2 款规定,以勒 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其死亡或杀害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刑法第240 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

16、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刑法第237 条第 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属 于第 1 款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属于第 2 款规定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内从重处罚。刑法第 347条第 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制造、 运输,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使其不受毒品的侵害。刑法第 353 条第 3 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 重处罚。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辨别能力也较低,极易受唆使, 容易被利用。前两款的规定既可以对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又可以更好 地保护未成年人,刑法第 358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强迫不满 14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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