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公检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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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吴荣根,上海市闸北区新路35号私房产权人吴桂清之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新路35号。目前外过度。 强烈规定公安机关对桥东二期动迁基地工作人员、经办人、陈步芳、许月花及新路35号成员王若佩备案侦查。 新路5号在动迁过程中俩位经办人陈步芳、许月花,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使用了犯罪手段,公然与民为敌,公然与法律对抗。政府对于老百姓的动迁有明确的批示和规范。报纸、电视、电台及新闻媒体时不时地报导,要依法动迁、和谐动迁、阳光动迁。而她们俩位经办人置法律于不顾,顶风作案,里外勾结。她们(俩位经办人)把自己当成了老板,把百姓的财产当成了自己的财产,里外勾结,进行瓜分。在

2、产权人不知情的状况下、把吴桂清等人产权人的份额、也就是居住面积补偿金额做到非居住面积里去。把一种只有三千元注册资金“星星小铺”,且在新路35号历来没有卖过一针一线的“营业执照”,到她们“俩位经办人”手里做到了营业面积3平方米、补偿价格做到了一百多万。这不是犯罪这是什么? 而王若佩却用欺骗的手段,骗得全家人到动迁组把合同签了。 11月9日晚,王若佩到新路35号跟我大姐说“再不签合同,动迁组就要强迁了”,我大姐就哭着和我打电话跟我说这件事。我就说还没有签合同哪来的强拆,随后我就和我爸来到了新路。这时王若佩就说动迁新政出台了,她们夫妻昨晚在网上查了一晚。她说人们都没有什么好搞的,每个人就这样一点花头

3、,别人家的强拆告知已经下来了,再不签动迁组就要强迁了。反正我有的是钱、也不怕打官司、强拆最多分三四套房子、强拆后分下的房屋将变成共有产、这样大的损失你大伯承当的了吗?当时在场的有王若佩、吴梅童、吴美红、张秀华、吴桂元、吴美琴、吴桂清、王秀英、张妹、及我本人。其实王若佩把自己那一文不值的营业执照和她们“俩位经办人”一起做到了天价。她不顾她人利益、不顾亲情地采用了这种下流卑劣的手段,把全家人都给骗了. 王若佩还和说她家人说动迁组我搞得定,法院我也有关系,她们官司肯定要输的,难道她王若佩能一手遮天?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 王若佩从始至终就懂得新路35号为吴桂清、吴桂元、吴龙海、吴玉

4、珍所共有。她在拆迁伊始还曾规定房屋产权人吴桂清不要将房屋共有人吴龙海、吴玉珍拉进来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她本意是想独占共有产权,将非居住部分面积核定为63.74平方米(即新路号土地总面积),最大化其私人利益。吴桂清当时回绝了王若佩的无理规定,坚持了吴龙海、吴玉珍两人的合法权益。 在11月9日当晚签合同过程中在吴美玲始终就没有批准签字的状况下,王若佩和许月花等人把合同给签了。到了拆房当天1月24日,悲惨的一幕开始了,她妈妈前脚搬走,后脚吴美玲、吴美芬来扼守房屋不让拆房队拆房。110接警后,民警到场目睹了当时双方的冲突现场,并制止了拆房队继续拆房。次日临晨,吴美玲及丈夫还在熟睡中,来了三十多名不明身份

5、的人,手持铁铲、棍棒,强行闯入新路3号,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把吴美玲与其丈夫从睡梦中拉起来,四人抬一种扔到了马路上。吴美玲此时身上仅穿了一条三角短裤和上衣。这群不明身份的人的野蛮行为危害了吴美玲与其丈夫的人身安全。吴美玲的丈夫当时拨打了“110”报警,处警民警曾赶到案发现场,目睹了以上场景。 新路5号从本人吴荣根出生(6年月)至今、始终是一种人们庭居住的。二楼前间是我居住,二楼后间是吴美玲居住,底楼前间是我婶张秀华居住,底楼的后间是我大姐吴美琴居住,其他的在户人员都在外租住房屋。(有交通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我家居住状况)在所有产证面积均有人居住的状况下,王若佩及三位经办人究竟是如何计算出这个营业面积的

6、?另合同签好后理应给权利人(产权人)居住面积和非居住面积的评估报告,而迄今为止我们也没有看到这两张评估报告。试问权利人的权利何在?公理何在?法理何在?望公、检、法备案侦查。 动迁公司和动迁基地工作人员肩负着依法进行旧里改造,改善旧区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任务。对旧里居民予以合理的动迁补偿,维护人民的利益,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拘私情,这些是她们的应尽职责。但她们却将国家法律法纪抛在脑后,这种行为是与创立文明社会的精神相抵触,甚至背道而驰的。她们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在正常职务范畴内,以欺骗手段,内外勾结,非法侵占她人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她们的胆子之大是闻所未闻的。在中国一种老百姓家庭一辈子都无法买得

7、起一套住房、我们这辈子好不容易等到祖国妈妈给我们百姓解决住房保障、但是我想不到的是国家那么好的阳光政策。到那二位经办人(陈步芳、许月花)和王若佩手中、里外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把产权人的住房进行瓜分,从而导制产权人吴桂清的权力得不到保障。我们目前的状况是有房的进不了户、期房过度的每月只有壹佰多元的过度费、目前租房每月都要壹千伍左右、我是一名低保户这样的日子怎么生活。我父母都已近8高龄、二个姐姐一种单亲、一种病退、我们目前就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望政府为我作主。 一种只有三千多元的“星星小铺,在没有卖过一针一线的状况下,经三位经办人及王若佩之手能做到营业面积35个平方,补偿价格做到一百多万。这难道

8、不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她们剥夺了三位近0高龄老人的合法权利,把35平方米产权人份额补偿金做到了非居住面积里去。这难道不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措施第七条“拆迁上岗人员履行如下重要工作职责”, 第四款“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第七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予以记录1分”, 第二款“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及第六款“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惩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强烈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桥东二期动迁基地工作人员、经办人、陈步芳、许月花及新

9、路5号成员王若佩备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列明,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实际状况如上所述,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核算状况,还我们一种公道。否则我们将会将桥东二期动迁组与被安顿人王若佩内外勾结,牟取私利的事实上报各有关部门,也许会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也会影响权力人(受害人)对贵公司的抱怨和不满,从而导致对抗及上访。上交各信访办公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10、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多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根据前款的规定惩罚。 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行贿人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目前正值党中央大力倡导创立“和谐社会”之时;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这次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着力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着

11、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正值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批示“保证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之时;正值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提出“保证一方平安”之时,她们这种欺骗百姓、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一种极端挑衅,是目无国法之举动。但愿陈步芳、许月花、王若佩老诚实实地站在党的立场,站在人民的立场,思考你们的错误缺陷究竟在哪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我也必须控告这里所发生的一切,反映给上级首长,她们的行为不是违纪,而是违法。鉴于以上事实,有望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备案侦查,还我(王若佩除外)新路号人们庭一种说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我因此“越级上告”更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俩位经办人陈步芳和许月花及王若佩说你们告到那里我们也不怕的、又如问题能在本地解决、又何苦费时,费力的越级呢?我相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给我一种公平的说法。 敬呈首长:妥查,请审示 控告人:吴荣根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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