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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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税务稽查审理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是根据 税收法律法规和查处事实对稽查实施结果进行认定和修正 的过程。应该说稽查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能体现税务行政 执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税务稽查质量的优劣。 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 正确处理税务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 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税务稽查具体行 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针对税务 稽查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如下: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稽查审理

2、是查处税务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项对稽 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 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 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一)审理容及标准的不确定性,造成审理方式多局限 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准确性。从广义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 执法过程合法性的审查,并对其进行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 动。目前除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所概括的审 理七个方面容外,对审理环节的具体容及审理标准尚未制定 详细明确的制度及规要求。税务稽查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审理 人员个人的经验、业务素质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围也局限 于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

3、中所列举的事实及所附的案 卷资料。虽然这种审理方式针对性强、工作量轻、审理效率 较高,但是由于审理人员并未直接接触纳税人相关财务资 料,难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 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 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难免存在对案件的审查不 全面、不彻底的问题,这就会造成审理时案头材料的局限性, 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二)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业务理解差异缺乏协调解决 机制,制约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 题,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及审理 人员与稽查实施人员个体理解存在差异,对

4、于检查中所遇到 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随着纳税人偷、逃、骗税手段日趋多样 化,新问题不断出现,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经济现象时,往往 对同一问题的定性难以达成共识,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 有发生,制约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同时,税收政策的频繁 变动也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就 要求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要 区分不同时段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增加了审理的难 度和工作量,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差错 率。(三)人情因素干扰,审查、监督、评价功能弱化。自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税务稽查重要地位进一 步提高。但由于稽查四个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

5、合、相互制约,面对熟悉面孔,有些审理人员受人情因素的 干扰,认为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往往草草审理了结, 这样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 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 能,降低了审理质量。(四)审理报告固定格式化,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 结,规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 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只是将 税务稽查底稿、稽查报告与纳税人的书证、言证等材料进行 对照后,以固定的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 而对于审理往返过程中涉及到的某类案件稽查建议及初审 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缺乏归纳、总结

6、、分析,未形成相应的 指导意见,审理的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 高。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置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 位,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上检查组,从工作量上看,审 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 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 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审理周期的延 长形成了不必要的滞纳金,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加大了审理 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 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 性,

7、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 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 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 识,并做到随时更新,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 高。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制度,实施“审 计审理”、“延伸审理”。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优化审理流 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 理责任,实施规化审理,可以通过制订分税种与分行业相结 合的审理标准,细化审理容和要求。如对与行业关系密切的 流转类税种、所得类税种,可以按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细

8、化制订审理标准。二是应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开展“审计审理”。稽查案 件的审理不仅要针对检查人员提交的事实进行审理,还可以 采取审计式审理。即审理人员在对案件查处容审查时,要以 “审计”的理念对被查单位稽查年度的各经营项目、应纳的 各税种及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要逐一进行审核,判断其经 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履行纳税义务遵从度,以发现未查清的其 他税收问题,将税务稽查案件查深查透。三是应拓展“延伸审理”,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 结合。应建立首审责任制,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 书面审理时,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 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客观分析,寻找 异常差异,并通过

9、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 点审理项目。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 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二)应建立健全业务探讨、岗位轮换机制,提升稽查 审理质效。一是应建立部业务探讨机制。一方面对在实际工作中出 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及时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 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 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 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 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

10、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 题得以解决。二是应建立稽查局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 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 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 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 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 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 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三是应进一步规稽查证据资料。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 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如明确有问题的 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 项检查、发票协查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等等,让稽查、审

11、理 均有“法”可依。(三)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一是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实施三级审理 制度。即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 体审理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同时应严格重大案件审理制 度,对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 会集体审理,集体审理过关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二是应全面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审理责任 制,杜绝人情因素的干扰。对稽查自审案件,年可以按一定 的比例进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对案件政策依据、提交 的检查报告、证据、数据计算等容一一进行复查,对复查出 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以不断

12、强化稽 查案件审理责任。(四)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采集、反馈机制,实现征管 查一体化。首先应建立审理信息采集机制。即要以工作机制的形 式,要求审理人员通过调查、初审等各种渠道,取得与税务 稽查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做好汇总、归纳工作。如可以规定 审理人员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对发现检查组报送的案卷 资料存在的各类问题,应定期做好整理、汇总,形成稽查工 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其次是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反馈机制。即审理人员应将 采集到的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按一定的程 序,可以采用纸质或通过“Notes”网以电子文档的形式, 及时反馈给稽查其他环节及征管部门,实现以查促查,以查 促管,提

13、高税务机关整体协作能力。(五)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开展 分类别、分层次稽查审理专业培训。既要重视上岗前的基础 培训,使审理人员了解掌握审理工作程序、掌握审案的方法、 技巧及审理文书的制作,以尽快适应审理工作;更要加强上 岗后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税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定期培训,不断更新税务稽 查审理人员的知识,增强审理人员敏锐的税收洞察力及科学 分析问题的能力,以适应难度日益加大,日益繁重的税务稽 查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应增强审理人员法制观念,做到严格执法、规执法。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对提交审理的案件从 程序上与实体上严格把关,保证证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争 取做到通过稽查审理的案件,提请行政复议时不被撤销,提 起行政诉讼时不败诉,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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