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88149129 上传时间:2023-01-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出租房屋者卖房 未告知承租者 其协议是否有效一直在北京租房住的李女士这半年来很是恼火,自己2006年9月租下的一处租期近两年的房子,中途莫名其妙被房主卖了。新房主前来收房,自己方知“被卖”。房子该不该腾给新房主?自己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难道不算数了?新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违法?因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自己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带着这一连串的疑问,李女士与新旧房主据理力争,直到闹上法庭。案情回放2006年9月13日,房客李女士和房主罗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罗女士位于朝阳区东润枫景的一处房屋,租赁期自2006年9月13日至2008年8月12日止。合同中约定,如罗女士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

2、内书面进行通知,且在同等条件下,房客李女士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2007年8月,罗女士在未征求房客李女士任何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姜先生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李女士认为二人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将房主罗女士及买房人姜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主与姜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主的代理人表示,在对房屋进行买卖时确实没有告知租房人李女士,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姜先生说,他2007年8月12日与罗女士签订了卖房协议,且合同中已经注明该房没有租赁情况。因此,自己未侵犯房客的优先购买权。3月3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尚未对此做出判决。律师释案房客怎样行使优先购房权?为了保护

3、人对居住这种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合同法和房屋租赁合同中都规定了房屋的承租人对所租住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在遭遇房主将房屋出卖后该如何使用优先购买权?房主换人 租赁合同不失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在这起纠纷中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李女士和罗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第二是罗女士与姜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两份合同均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都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的租赁关系不会因为房屋买卖的行为而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房主不是同一个人了,但受房屋租赁合同的限制,租赁关系可以继续存续。价款相同 承租人可优先购买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

4、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条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所规定的,即使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但房屋承租人并非毫无条件地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方可主张,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房屋买卖价款相同。一般情况下,房主出租房屋是要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的,但是对于没有备案的,租赁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卖房不通知房客 原房主担责刘世杰: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在卖房前应通知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言,租赁双方确定的“合理期限”为“提前两个月”

5、,因此房屋出租人至少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否则出租人就构成了违约。对于承租人来说,出租人如果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转让租赁物而使承租人失去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其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解除租赁协议,当然其也可以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8条的规定主张出租人与买房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对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并不享有撤销权。隐瞒租赁信息 卖方担责一般情况下,买房人购买房屋时,主要是通过卖房人了解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的情形,但是卖房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隐瞒租赁情况,因此建议买房人签订协议时尽量实地确认一下。

6、买房人被欺诈后,可以区分不同情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房屋未过户到买房人名下时,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选择解除合同,这时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返还所支付的房款、支付利息,并可以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二是,房屋已经过户到买房人名下时,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买房人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无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律师支招房客如何维护居住权律师刘世杰提示承租人:在优先权遭到侵害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一,承租人确需买房。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依据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确认房主与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按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房款购买房屋。第二,承租人不愿购买房屋,且新房主要求腾房。承租人可以就原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确认原房主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承租人不愿购买房屋,但新房主同意承租人继续租住房屋。在原租赁合同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承租人可继续居住,对于已经缴纳的房款可向原房主要回转交新房主,或让新房主直接向原房主主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