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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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 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令 20103 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一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二 )本试行办法所

2、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三 )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总体要求(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二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三 )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3、 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三、工作机制(一 ) 成立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 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 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 ;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

4、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 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二 )市金融办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报告工作 ;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

5、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市金融办对区县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予以指导。(三 )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报送本区县申请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由市金融办报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预审和风险处置,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做好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区县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四、设立、变更和终止(一 )设立公司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 2 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管理

6、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 持续经营3 年以上,最近连续2 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 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区县政府主导设立、 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7、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由 2 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 2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 万元。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2) 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3)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4) 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5)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

8、从业人员。(6)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7)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8) 其他审慎性条件。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 金融等方面培训,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章程草案。(4)

9、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5)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6)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7)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8)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9)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应当说

10、明理由, 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 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 可适当延长。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 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

11、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 ”;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 ”或 “融资性担保 ”字样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 ”或 “融资性担保 ”字样。(二 )设立分支机构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2) 持续经营3 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 个会计年度盈利。(3

12、) 稳健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4) 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5) 其他有关条件。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前款办理。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2.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报经市金融办同意, 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3.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报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县政府预审,并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13、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试行办法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三 )变更和终止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1)变更名称。(2)变更组织形式。(3)变更注册资本。(4)变更公司住所。(5)调整业务范围。(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 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8) 分立或者合并。(9) 修改章程。(10)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区县主管部门将通过预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经市金融办批准后, 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2.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 区县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区县政府。 由区县政府报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3.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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