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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厂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管理,提高企业装备 素质和投资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可靠供应动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一)动力站房是指企业中集中于一处的专门从事发生、转换、 分配各种基本动力和载能体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和辅助设施的组 合。如变配电站、氧气站、空压站、给水站、锅炉房、热水站、丙烷 站、二氧化碳站、液化气站等。(二)传导设备是指企业中传输各种基本动力和载能体的主管道 与主线路。如电力和热力网路、蒸汽、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丙烷 二氧化碳、给水和输油管道等(不含房屋建筑物内的管线,即车间内 部动力管线和物料输送管道)。第三条 本办法
2、适用于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能第四条 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管理工作在厂长领导下受基建设备 副厂长领导,基建设备处是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基建设备处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组织推广应用新技 术、新工艺,改进工艺流程,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提高操作水平;(二)指导各分厂(公司)、处、车间(队)安全、合理、经济、 可靠地使用动能,对各单位所属动力管线的管理、检修进行指导和监 督;(三)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的工艺会签、设计并组织实施,审批分厂、车间内部动力管线的零星添装改造;(四)负责动力站房设备、传导设备大修计划编制和费用控制, 并组织实施;(五
3、)负责动力站房设备、传导设备委外修理及零星劳务协作委 外合同的签订工作;(六)负责会同发展计划处、生产处对动能的发生和供应进行调 荷平衡,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临时指挥;(七)负责组织制订和统计动能发生、供应及使用的技术经济质 量指标,并组织分析;(八)负责动力站房年度检查和先进动力站房评比工作;(九)负责对地下管线区域(挖沟、打桩、砌筑建筑物或其它作 业)其施工位置区域图进行会签。第六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一)严格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规范,负责新建、 扩建、改建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的工艺方案批准及总体布置与规划;(二)负责新建设施动能计量仪表的规划;(三)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动力站房设备与传
4、导设备的更新改造计 划,落实费用。第七条 安全环保处职责(一)组织制订和审核汇编动力站房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 单位和有关人员学习贯彻;(二)做好动力站房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组 织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分析研究,汇总编制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整改(三)配合教育中心对动力站房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复审 并对动力站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和督促;(四)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核工作,并对临时用电线路是否按 期拆除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五)负责汇总编制动力站房和传导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并落实费用组织实施。第八条 检测中心(一)归口动能计量仪表的业务管理,负责动能计量仪表的量值 传
5、递;(二)负责动能计量仪表添置(更新)项目的审核,编制请购计划(三)负责监督动能计量检测数据。第九条 保卫处职责(一)负责审批动力站房安全保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二)负责督促和审批动力站房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并加强日常 检查,对查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 整改;(三)负责各站房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严格督促各单位加强 维护保养,确保完好的备用状态。第十条 动力公司职责(一)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负责动力 站房的日常管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地供应动能,满足工厂生 产、生活需要;(二)负责全厂动力站房设备与传导设备的运行、维护、修理和 改造工作,保证
6、动力站房设备与传导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 高操作水平;(三)承担工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传导设备的安装工作;(四)负责所管动能(不含生活区的水,电)计量仪表的入库验 收、检定、修理、安装、调试、投送及维护工作;(五)负责上报动能供应月报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厂(公司、处)车间(队)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动力设备、动力管线、动能使用点及相关设施 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技术状态完好,杜绝泄漏浪费;(二)负责教育职工安全、可靠、合理地使用动能。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 为确保动力站房的安全经济运行,必须建立健全以下 制度及规程:(一)动力站房岗位责任制度;(二)动力站房保卫制度;
7、(三)动力站房交接班制度;(四)动力站房设备运行操作规程;(五)动力站房安全操作规程;(六)巡回检查制度;(七)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八)清洁卫生制度;易燃、易爆介质的动力站房还应制订严格的安全防火制度,变配 电站还应制订预防性试验制度,重点站房还应制订站房设备及附属设 施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确保其可靠性。第十三条 各动力站房的制度及规程,由动力公司负责制订,经 基建设备处、安技环保处、保卫处审核,分管副厂长批准颁发执行。第十四条 动力站房运行操作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属特殊 工种的应按规定进行复审。第十五条 动力站房运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8、操作,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记录项 目必须反映出设备运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数据,按规定要 求供应动能,当发现偏离要求时应及时调整,经调整仍不能达到要求 时,应逐级报告。第十六条 动力站房运行人员应听从动力调度的操作命令,按规 定要求发生和供应动能,经常与用户联系,了解使用情况的变化,并 及时加以调整。第十七条 基建设备处、动力公司专职技术人员应负责动力站房 的安全技术工作和经济运行工作,经常深入动力站房了解情况指导运 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改进运行状况,定期对动力站房进行检 查,并建立动力站房设备履历簿。第十八条 动力公司经理应经常对动力站房进行巡视检查,督促 运行人员按操
9、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动力站房安全、 可靠运行。第十九条 传导设备与车间内部动力管线的划分原则(一)供风管道:以进车间总储风筒的进风阀为界,阀及以前管 道为动力主管道,阀以后的管道(包括储风筒)为车间内部动力管道。 对无总储风筒的车间,以进车间(包括露天生产场地)的第一只总阀 为界,阀及以前管道为动力主管道,阀以后的管道为车间内部的动力 管道;(二)蒸汽管道:只有一个分厂或车间(包括露天生产场地)用 汽的管道,以进分厂(车间)管道上第一只总阀为界,总阀及以前管 道为动力主管道,阀以后的管道为分厂(车间)所属,有几个单位共 用的蒸汽管道(包括其上的支阀)为动力主管道,从上支接到各用汽
10、 点的管道为分厂(车间)所属;(三)供水管道:以进分厂或车间(含露天生产场地)管道上第 一只总阀为界,阀及以前管道为动力主管道,阀以后的管道为分厂(车 间)所属,住宅区铸铁管道为给水主管道,其余的为给水支管道;(四)氧气、丙烷管道:划分原则与蒸汽管道相同;(五)供电线路分界点划分应按供用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条 传导设备与车间内部动力管线日常管理与检修(一)传导设备日常管理、维修与大修由动力公司负责;(二)车间内部动力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厂外由住宅管理处负 责)日常管理与维修;(三)无维修力量的业务处室,其动力管线由所在处室负责日常 管理,维修应请求动力公司;(四)氧气、丙烷管道鉴于
11、其特殊性,全厂所有氧气、丙烷管道 的安装、修理均由动力公司负责,管道(包括丙烷回火防止器和氧气、 丙烷使用点阀门)的日常维护均由使用车间负责;(五)废弃不用的传导设备或车间内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及时 拆除,实施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传导设备与车间内部动力管线的新设与添装(一)新设传导设备和车间内部动力管线,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新 增工艺图,经基建设备处会签,总工程师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基建设 备处方可组织设计施工;(二)分厂(车间)内部动力管线的零星添装改造,由分厂(车 间)提出工艺图,经基建设备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均不 得在动力主管线上搭接;(三)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临时用电线路
12、的使用应尽量控制,短 时期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必须使用的应办理申请手续,停送电手 续按供用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设置在分厂(车间)内或附近变电室内的开关和动 力主管道的总阀门(包括分汽包阀门及地下窨井阀门)均由动力公司 负责管理、操作及维修,为确保供和用的安全、可靠,各生产单位不 准擅自操作,如需停、送动能时,应办理动能停送申请,由动力公司 操作。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管及电力电缆是输送水、电的总动脉,谨防 损坏。为确保管线和人身安全,各单位在挖沟、打桩前必须向基建设 备处提出位置图,经同意后才能进行,电缆沟及管阀井盖上不准堆放 材料、配件等,禁止机动车辆在电缆沟上行驶,凡人为损坏
13、以上设施 由肇事者负责经济赔偿。第二十四条 传导设备修理(一)传导设备应按设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周期组织大修;(二)各单位所属动力管线应随建筑物大修一并进行,由使用单 位提出申请,经基建设备处鉴定确认后,安排计划组织施工。第二十五条 动力设备事故或动力设备故障的判定、 分析和处理,按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动能供应中断事故按影响范围大小或中断时间的长 短,分为一般供应中断事故和重大供应中断事故两种。两种事故的划 分按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发生动能供应中断事故后,值班者应立即报告公司 领导或有关专业人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快查出 原因恢复动能
14、供应。与此同时,还应尽可能保护现场,公司领导及有 关专业人员应立即赴现场查处,并报告基建设备处。第二十八条 发生动能供应一般事故,责任单位应在一周内将事 故报告单送基建设备处。发生动能供应重大事故,基建设备处应尽快 向厂部领导报告,并组织抢修恢复工作,对事故原因组织分析,提出 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动能供应一般事故由分厂(车间)负责调查分析, 基建设备处派员参加。动能供应重大事故由厂部组织分析,具体由基 建设备处组织分厂、车间及有关处室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三十条 动能供应事故的分析应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 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 放过)的原则进行,对责任单位、事故责任者应提出处理意见。对隐 瞒事故的经查实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者,纳入工厂经济责任制考 核。第三十三条工厂动力站房与传导设备管理标准G12-009-92 ) 相应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设备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