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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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x F.:七上篇一:20xx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20xx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发布时间:20xx-03-02 10:48:03(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 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 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3、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 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 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第

4、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 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 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

5、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 辖。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 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 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 人

6、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 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 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 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 者一

7、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五 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 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 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 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

8、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 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 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 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 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

9、件 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 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 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 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 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 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 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

10、以决定将案 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第二章 回避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11、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 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 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 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

12、二审程序或者死 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篇二: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同步施行。解释分24章,共548条,7万多字。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 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 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亮点”总结

13、如下:1、法院离任人员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解释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 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 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 行辩护的除外。2、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实践反映,这一限定范围过

14、窄。 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处理;还有的案件,尽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 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对这些案件,如允许一 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 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鉴此,解释作了上述完善。3、肉刑或变相肉刑取得口供,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 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 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 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

15、反法 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4、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 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 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5、院长可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出庭解释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 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 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 庭。6、通过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 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据 介绍,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考虑:实践中,个别诉讼参 与人当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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