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石狮延伸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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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石狮延伸段)合同编号:SSYSII(SSYS)合同协议书建设单位: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永春县恒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二月 /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永春县恒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石狮延伸段) 工程地点: 石狮市祥芝镇赤湖村 工程内容: 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2、)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合同名称“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石狮延伸段)”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3个月 。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零玖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工程量清单误差价款、施工中工程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符合文件规定工程的洽商书面文件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修改、澄清、答疑、补遗、承包人书

3、面修正要求);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经审批的预算造价书或财政审核价、工程预算批复。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以严格的条款为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4、副本陆份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石狮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

5、制订的,是对通用合同条款格式和内容细目的补充和修改,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条款三者若有矛盾,以严格的条款或严格的解释为准;若专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同时有条款而矛盾的,以严格的条款为准;若专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只有单方条款的,以有单方的条款为准;单方条款内容有多种混淆含义解释的,以严格的解释为准。1.词语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2)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

6、;(3)投标书及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审批的预算造价书。(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4 提供施工用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方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6办理保险(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险由发包人负责。(2)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进行保险。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供交付保险的凭证。5.15 其它一般义

7、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2)承包人应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行开采的当地材料,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履约担保6.1 履约担保证件本款中采用履约担保的形式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提交上述履约担保,逾期没有提交上述履约担保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履约担保

8、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备用金的使用;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与变更有关的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格相比)变化时,在发包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变更决定;重大变更;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

9、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清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39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11.分 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12.2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到位,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遇特殊情况如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生育、死亡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更换的,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进行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除以上特殊情况外,承包人变更项目经理的(包括发包人、监理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需

10、更换的),其接替人员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进行更换(接替人员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如因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经理而影响项目实施的视为违约,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2)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 25 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及实行签到制度。项目经理缺勤(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缴纳违约金 叁仟元人民币并在进度款中扣除。(3)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2小时内用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因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违反发包人或

11、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月缺勤天数累计达到5天;13.承包人人员管理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施工期间中如遇特殊情况如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生育、死亡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更换的,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进行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除以上特殊情况外承包人变更管理人员的(包括发包人、监理人认为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需更换的),其接替人员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进行更换(接替人员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2)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12、、材料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5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及实行签到制度。技术负责人缺勤(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缴纳违约金贰仟元人民币并在进度款中扣除;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缺勤(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缴纳违约金 壹仟 元人民币并在进度款中扣除。(3)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2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72小时内用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

13、强的管理人员;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如需请假者应获监理人批准且需指定相应资人员代替其请假期间工作并做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允许同时请假,质检员与安全员不允许同时请假。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1)款更改为: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后负责采购、运输、验收、使用和保管,发包人仅在申请手续之需时提供帮助。钢筋应采用三钢、首钢、武钢、鞍钢四种品牌之一;水泥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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