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置业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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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置业企业有限公司章程X X X有限公司章程X年X月X日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3第四章执行董事4第五章监事6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7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9第八章劳动人事10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10第十章 章程修改 12第十一章 附则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o第二条 公司为XXX有限公司独家出资组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法人财

2、产权,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 北京市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注册验资时首次注入公司金额 2000 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起两年内缴足。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第八条 公司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超出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须报XXX建投批准。第九条 本章程于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2律约束力的文件。第

3、十条本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安谿房、经济适用房开发;物业管理;新技术及产品项目投资 ; 技术开发、服务、咨询 ; 停车服务 ; 酒店管理 ; 会议服务。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 按照公司法,XXX作为公司独家股东有以下权利X X X作为股东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批公司章程;二、委派或更换公司执行董事;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及监事工作报告;五、批准公

4、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融资方案;六、审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决定超过投资授权金额的项目 ;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保证认缴的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1 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股东、公司经理层的沟通,代表公司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三、

5、签署公司重要文件;四、签署公司重要合同;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目标六、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性调整方案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交股东批准;七、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方案,提交股东批准; 审定公司年度计划外的投资、融资方案,提交股东批准;八、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股东批准;九、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批准;十、审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提交股东批准;4十一、审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提交股东批准;十二、审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提交股东批准;十三、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审定公司监事第

6、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第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5二、有权对对执行董事、总经理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三、检查公司财务;四、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五、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向股东提出议案;监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署名。并应及时向股东报告。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7、设总经理1 名,财务总监1名,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增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经执行董事提名,由股东聘任 ;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经总经理提名,由股东聘任,也可由股东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本章程和执行董事的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6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根据股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投资、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七、拟订公司内部

8、管理机构设谿方案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九、拟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十、提请股东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股东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第二十四条公司决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超越股东和执行董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9、务。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设7立、变更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二十七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财务报告内容及形式应符合X X X的要求。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第三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

10、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时,可不再提取。三、经股东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 :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提出分配方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8利润。第三十四条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八章 劳动人事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公司营

11、业期限需要修订时,由股东提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9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三)( 五 )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一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 )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12、,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10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

13、确认。第四十六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二、缴纳所欠税款;三、清偿公司债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修改章程: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批准通过。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11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备谿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盖章 : 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二。一三年十月二五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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