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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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31.1 编制目的 31.2 工作原则 31.3 编制依据 31.4 适用范围 32 启动条件 3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4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43.2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5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54 应急准备 84.1 资金准备 84.2 物资准备 8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94.4 救灾装备准备 94.5 人力资源准备 104.6 社会动员准备 10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0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115.1 灾害预警预报 115.2 灾害信息共享 125.3 灾情信息管理 126 应急响应 146.1

2、I 级响应 146.2 II 级响应 166.3 III 级响应 176.4 IV 级响应 196.5 信息发布 20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17.1 灾后救助 217.2 恢复重建 218 附则 238.1 名词术语解释 238.2 奖励与责任 23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248.4 预案实施时间 24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规 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 急救助,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维护灾区社 会稳定。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 体的作用。1.3 编制依据 依据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 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暴雪、 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 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发生 5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及其他突发公共事 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2 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1)发生台风

4、、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 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发生 5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一次灾 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死亡 3 人以上; 紧 急转移安置 1 千人以上;倒塌房屋 200 间以上。(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 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视情况 启动本预案。(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 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凡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或局部自然灾害, 以镇(街) 党(工)

5、 委、政府(办事处)为主抓好救灾工作,并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提 请市政府批准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政 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对应灾害种类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市民 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民政局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 构, 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 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 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相关成 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2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

6、作任务(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 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 作情况,通报灾情。(5)协助、指导镇(街)开展救灾工作。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市民政局: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 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市发改局: 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 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市经贸局:指导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组织跨镇(街)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市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帮

7、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市科技局: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 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交通局: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和水路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市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市农业

8、局:负责监测、指导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 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 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 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市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协调、指挥工作。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

9、数据。市物价局: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和灾害损失的价格鉴定评估工 作。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食、食用油供应。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沿海镇(街)做好渔业船只、 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协调救援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 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 气象保障服务。市地震办: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震情分析会商,会 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后房屋安全性鉴定、灾害评估和地震紧急救援。市委宣传部:协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发布工作;对新闻媒 体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 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福清人武部、 支前办: 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 组织 协调驻地

10、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 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 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福清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通信 的恢复重建工作。市武警大队、 消防大队、 边防大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救 灾,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协助当地政 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市科协: 协调有关学会救灾研究工作。市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救助, 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 治工作。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根据市年度财政预算, 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市级救灾资 金预算,并督促镇(街

11、)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 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镇 (街)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4.1.2 市级财政将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列入年初预算,镇 (街) 财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专 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 物价变动、 居民生活水平实 际状况等因素, 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 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 于灾民生活救助。4.2 物资准备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 分级、 分类管理储备救 灾物资和储备库。4

12、.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 科学选址,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 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镇(街)要按照标准建立和健全救灾物资储 备库,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 灾工作要求。灾害多发镇(街)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4.2.2 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 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 紧急购销协议。4.2.3 市直各部门和各镇 (街) 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 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 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 调 拨制度。4.2.5 科学选址, 利用学校、 广场、

13、公园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 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4.3 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 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 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 确 保信息畅通。4.3.1 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建设覆盖全市的救灾 通讯网络。4.3.2 依托“福清市政务网” ,建立部门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 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4.3.3 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 建立基于遥感 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 预警、 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 系统。4.4 救灾装备准备4.4.1 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

14、备。4.4.2 市民政局及灾害频发镇 (街) 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 装备。4.5 人力资源准备4.5.1 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 能力。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 卫生、 国土资源、 水利、 海洋、气象、地震、海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 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 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4.6 社会动员准备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 运行机制、 监督管理 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4.6.2

15、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 规范组织发动、 款物接收和分 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 点的基础上, 继续建立社会捐 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 的社会氛围。4.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 轻灾区对重灾区的 对口支援机制。4.7 宣传、培训和演习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 宣传 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 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4.7.2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镇(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镇 (街) 负责组织村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 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4.7.3 自然灾害多发地区, 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 适时组 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4.7.4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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