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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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 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 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 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 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 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

2、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 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 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 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 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应收款项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款项不能计提全额准备,而香港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存货内地准则规定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

3、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固定资产(1)内地准则一般以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但香港准则容许资产重估并考 虑折现的影响。(2)内地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香港准则对改变折旧方 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借款费用资本化(1)内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 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香港准则规定仅限于为购建符合条件资 产(例如厂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支出、需长时间制造的存货、建造合同等)而发生的借款费 用资本化。(2)内地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润,

4、 香港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3)内地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不得冲减资产 成本,香港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本化金额。融资租赁内地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 的原账面金额,香港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 资产的公允价值。无形资产(1)内地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 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香港准则规定研究 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 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确认

5、为无形资产。(2)内地准则规定开办费先 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香 港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3)内地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 产,香港准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短期投资内地准则规定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长期投资(1)内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土溢价/折价摊销计 价。香港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土溢价/折价摊销一减值计价,非持 有至到期日证券的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

6、计入损益。(2)内地准则规定投 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账面金额份额的差额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投资期限摊销。香 港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摊销期假定不超 20年。政府补助内地准则规定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形成 各项资产的部分后记入资本公积;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 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香港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债务重组(1)内地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 利

7、得确认为收益。(2)内地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 额计入损益。非货币性交易(1)内地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换,香港准则区分。(2)内 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标准:没有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 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X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香港准则对同类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换 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出资产账面金额。对不同类资产交换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 入资产公允价

8、值,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换入资产公允值。综上,香港创业板的设立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尽管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在国际范围内尚有争议,创业板市场的表现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它为创业企 业提供的方便快捷的筹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提供的现实的退出选择,以及为广大投资者提 供的巨大投资机会是勿庸置疑的。对于希望赴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创业企业而言,不断提 高企业自身素质是成功实现上市目标的先决条件,而了解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包括 基本要求、上市程序,以及香港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则是成功实现上市目 标的必要保障。12.3两地会计准则分项比较1. 短期投资内地和香港对投资均

9、按短期和长期分类。其划分标准是相同的,短期投资都指能够随时 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的形式在内地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 债券投资及短期其他投资;在香港包括政府公债、公司债、优先股、普通股、银行存单、黄 金、白银、商品。对于短期投资的成本核算,内地和香港都采用历史成本核算原则,但内地 的规定更详细,例如在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昨一项债权的会计处理上,内地准则规定实际 支付的价款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计入投资成本,应 单独作为应收项目核算,待收到实际现金股利或息时,冲减应收项目,而非冲减投资成本。 此外,内地还规定短期投资应按取得的投资成本计量,

10、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 本。但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收到的分派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 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 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香港则无此规定。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计价方法,内地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香港也采用这种法,成本法也允许采用,但提倡 使用市价法。内地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设计 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但香港一般只允许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对短期投资损益 的确认和计量,两地核算准则

11、相似。2. 长期投资不易变现、且意图长期持有的投资为长期投资。对长期投资按其性质进一步分为长期债 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内地对于债权投资采用历史成本,即以摊余价值计价(具体来说, 以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为基础,并按照溢价和折价进行调整);香港也采用成本 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和损益确认,内地规定根据不同的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 和权益法两种方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 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 核算。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采用成本法核算下,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企业按企业实际收到 被投资企业

12、分来的利润的数额确认其投资收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则额 确认其投资收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则按照被投资企业当期净利润中所 拥有的数额,确认其投资收益。此外,在内地投资收益应作为损益表中的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在香港,长期股权投资人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应地股权投资收益均按收到的被投资 企业分来利润的数额确认。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采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一般情况下, 企业对于投资收益并不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示,而是合并计入营业收入范围内一并列示。3.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关联方定义和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况内地会计准则-内地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专门定义,但给出了判断关

13、联方的基本标准;在企业财务和经营 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准则将其视 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关联方主要指:A.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它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 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B. 合营企业;C. 联营企业;D.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E.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香港会计准则-香港准则规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 影响,

14、则认为他们是有关联的;如果他们同受控制或重大影响,也认化他们是有关联的。准 则只涉及下面所述的那些关联方关系:A. 直接地或者通过一个以至若干中间者间接地控制编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与编报企 业同受重大影响的那些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B. 编报企业的合资公司和联营公避开,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对编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 与编报企业同受重大影响的那些企业;C. 直接或间接拥有编报企业的表决权,并且对该企业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D. 编报企业和其控股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 有权力和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

15、企业活动的人(在公司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E. 由上述C、D所述的人能够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由编报企业的董事或主 要股东拥有的企业或在关键管理人员中有一人与编报企业相同的企业。从以上有关关联方定义及其存在情况的比较看,内地准则和香港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A. 内地会计准则中未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对其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而香港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B. 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均未将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作为 关联方。内地会计准则中将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 关联方,香港会计准则中将同受

16、一个人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2)关联方关系披露要求中国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 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如下事项:A. 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B. 企业的主营业务;C.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当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时,香港会计准则没有特别的披露要求。(3)关联方交易需披露的内容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的性 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A.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B.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C. 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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