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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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

2、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

3、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四)

4、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预算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年度预算编制。(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参照年度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年度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第十四条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四)

5、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年度预算的编制。第四章政审条件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第五章申报及审批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

6、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 、 )、发邀人职务及签名。(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第十七条审批权限(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

7、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

8、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十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

9、明的金额予以报销。(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第二十条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

10、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第二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

11、、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第二十三条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二十四条

12、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第二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二十六条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第

13、二十七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第二十九条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七章在外管理第三十条

14、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第三十一条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第三十二条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其它(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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