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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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卫201476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医疗机构:现将临海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海市卫生局 2014年7月14日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合理出具医疗证明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医疗单位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相关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海市所有医疗机构。第二章 出具权限第四条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本院取得处方权限的医生方有资格出具普通医疗证明书;非

2、临床医生及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出具医疗证明书,轮转医师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第五条 各科医生只能根据本人的执业范围出具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证明书,跨科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无效。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出具相关证明书。第六条 医疗证明书所填写内容应客观、真实、合理、清楚,并在病历上明确记录。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出具证明书签字人应对所书写内容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属医疗纠纷或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需出具医疗证明的,经办人应出具公检法机关或保险公司的书面材料,报医务科备

3、案后,由医务科指定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完成。第八条 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1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1周以上的,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证明书,但一次不得超过4周。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出具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4周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签字;对于需要休息12周以上或数次出具休假证明累计已超过12周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时间限于证明出具当日起效。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具回顾性医疗证明书。因特殊需要确需出具回顾性医疗证明书者,应先由医务科严格

4、审核确认后,指定医生出具证明书,并在病历和医疗证明书右上方标明“补”字样,并注明当时诊疗日期,由医务科签字、盖章后,视作有效。第十条 医师出具医疗证明书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休息时间以天或周为单位,不得用模糊时间(如:一个月、半个月等),书写时禁止使用阿拉伯数字,以防伪造。第十一条 所有病假单、医疗证明等均需附上相应病历资料方可盖章。医师为病人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印章,持章人对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第三章 出具规则第十二条 所有病人出院或离院时

5、,主管医生须在相应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本次住院或就诊时所患疾病名称及相应休息时间、何时复查及复查内容等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出具医疗证明书,原则上由患者本人向经治医师提出,本人确不能到场的,由患者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者需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相关病历资料,由经治医生审核后办理。经治医生不在单位的,由医务科指定医师出具。第十四条 出具医疗证明书时,医师需详细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所患疾病名称、住院起止时间(出院病人)、目前症状、建议休息时间等注意事项。第十五条 医务科(门诊办、防保科)经认真审核后盖章、登记备案,同时应建立相关档案,避免同一患者同一证明事项重复

6、出具。第十六条 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疾病休息参考时间见附件,未列疾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为最长休息时间,遇特殊情况如病情较重,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一般最长以12周为一期,超过12周者可行复查,必要时再申请继续休息。不能一次性出具如半年、一年等时长的医疗证明。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附常见疾病病假休息时间参考标准,医生在出具医疗证明书时,建议休息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疾病的参考标准时限。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常见疾

7、病病假休息时间参考标准附件:临海市常见疾病病假休息时间参考标准一、内科系统疾病(一) 感冒、流感1、上呼吸道感染:休息1-3天。2、流行性感冒:严重者休息3-7天。(二) 肝炎 1、急性甲型传染性肝炎:经治疗临床消失后休息4-8周。2、慢性活动性肝炎:治疗病情稳定后再休息8-12周。3、肝功能单项异常者:休息1-2周。(三) 冠心病1、心肌梗塞:出院后休息12-24周;2、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有临床症状,伴有心电图(EEG)ST段明显降低者,休息4-8周。(四) 风湿性心脏病:伴风湿活动者,休息4-12周。(五) 急性心肌炎:出院后休息4-12周。(六) 心律失常:治疗稳定后可休息1-2周。(七

8、) 高血压初发者:可休息1-2周。(八) 急性尿路感染:可休息1-2周。(九) 急性肾炎(或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出院后可休息1-2周。(十) 贫血:血色素9g/dl者,休息1-2周。(十一) 菌痢、急性胃肠炎、结肠炎:休息3-5天。(十二) 溃疡病急性期:休息3-5天。伴出血者休息2周。(十三) 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1、急性支气管炎:休息3-7天。3、哮喘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发作时全休,控制后继续休息1-2天。4、急性肺炎:休息至临床症状消失,X线透视阴性,继续休息1周。5、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全休至感染控制;伴咯血者全休至血止后继续休息1-2周。(十四) 神经、精神疾病1、急性

9、脑血管意外及中枢神经系感染:病情稳定后,休息4-12周;2、癫痫:持续状态,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1周;发作频繁(每月5次以上)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8-12周;大发作后,一般全休3-7天;3、周期性麻痹:发作期全休;症状消失后,全休5-7天;4、面神经麻痹:急性期全休5-7天;5、偏头痛:休息1-2天;6、眩晕综合症:休息3-5天;7、坐骨神经痛:休息3-5天;8、神经官能症:酌情休息3-5天;9、癔病:酌情休息3-5天;(十五) 肺结核病:临床痊愈后休息4-12周。二、外科系统 (自手术日起算)(一) 外伤(包括刺伤、裂伤、挫伤等):1、轻度外伤:原则上不予休息,若与工种有关,可按病情酌情

10、休息1-3天;2、中度外伤:首诊休息3-5天,复诊酌情给予休息,总时间不超过15天;3、重度外伤:伤口愈合后酌情给予休息1周。(二) 感 染1、根据部位:头面部、面部三角区、腋窝、腹股沟及肛门部位,给予全休至明显好转。2、根据病种:毛囊炎、多发性疖和痈可酌情休息3-5天。3、根据感染程度:全身症状者,全休至好转。(三) 淋巴结炎1、急性单纯性淋巴结炎:红肿、发热者,休息1-3天。2、颈部淋巴结 (1)干酪样变性、液化成寒性脓肿:休息至病情好转。(2)已破者:视病情全休至好转。(四)头部损伤1、头皮血肿1.1头皮下血肿:首诊休息3-5天,复诊酌情给予休息,总时间不超过10-15天1.2帽状腱膜下

11、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首诊休息1周,复诊酌情给予休息,总时间不超过2-4周。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总时间不超过25-60天。2、头皮裂伤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4周。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45-60天。3 头皮撕脱伤 3.1撕脱面积20cm2,8-12周。3.2撕脱面积20 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12-16周。3.3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12-16周。4 头皮缺损4.1头皮缺损10 cm2,4-8周。4.2头皮缺损10 cm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12、确定。5 颅盖骨骨折5.1颅盖骨线状骨折,4-8周。 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5.2.1不需手术整复,12周。5.2.2需手术整复,16周。6 颅底骨折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8周。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12周。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16周。7 闭合型颅脑损伤7.1轻型 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4周。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8周。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

13、电图有轻度异常,12周。7.2中型,12-24周。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4严重型,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8开放型颅脑损伤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4-12周。8.1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14、定。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五) 甲状腺手术1、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4周。2、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大部切除,休息2周。3、良性肿瘤或囊肿:甲状腺腺叶切除,休息2周。(六) 胸部损伤1 胸部软组织损伤1.1皮肤裂伤长度20cm,2-4周。1.2皮肤裂伤长度20cm,30-40天。1.3胸壁异物存留,8周。2 肋骨骨折2.1一处骨折,30-40天。2.2 多根、多处骨折,12周。3 胸骨骨折,12周。4 气胸 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2-4周。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30-40天。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8周。5 血胸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30-40天。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60-70天;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90-100天。6 肺损伤6.1肺挫伤,30-45天;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70天;6.3肺叶切除,12周;6.4一侧全肺切除,16周;6.5肺爆震伤,70天;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70天。7 食管损伤,12周。8 气管、支气管损伤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8周;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12周。9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0 胸内大血管损伤,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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