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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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 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 定、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本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服务学校师生员工,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第三条 管理目标是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 停放有秩序,事故处理及时,保证教学区工作环境安全宁 静。第四条 管理的内容:机动车辆登记办证、出入校园、 停放秩序、发生事故善后处理。第五条 管理的范围:凡是进入校园的一切机动车辆均 适用本办法。第二

2、章出入管理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一律凭“机动车辆通行证”或 “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第七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 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门卫管理办法办理,凭驾驶 执照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第八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 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区,但不 得进入教学区。第九条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 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 车、邮电车、上级来校检查车进入校园,经门卫问明情况, 可不必换证。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 通行时间为早

3、7: 00以前,晚8: 00以后,中午12: 30 - 13.30 ;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 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一律不得 进入校园。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5公里/小时。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 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院(系)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 物品放行证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 放行。第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和试刹车。第十五条禁止外单位机动车辆借道通行。第三章停放管理第十六条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 放的原则

4、,由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 并负责检查。第十七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各类车辆,经教育 屡教不改者,按文明校园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确需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需向保卫部门 提出申请,经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 责,车内不许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否则遗失概不负 责。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 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 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

5、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 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一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进行 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第五章办证管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通行证”和“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 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其类型主要分为:汽车通行证、摩托车通行证、助力 车通行证、三轮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 办理,并有权督促检查。第二十三条 办证对象主要有:本校师生员工和职工家 属(住校内);外来务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 农民工、外包工等);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外 部业务协作单位等。第二

6、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须持工作证或学生证和驾驶 证、行驶证办理。第二十五条 职工家属(住校内)须持户口簿和驾驶证、 行驶证办理。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经营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 须持其单位证明和校主管部门证明,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 定审查同意后,凭临时工出入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第二十七条 协作单位车辆须持校有关部门证明,经保 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办理。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习班、学员班学员须持主办单位证 明和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办理。第二十九条 无牌照的汽车、摩托车、助力车一律不予 办理校内通行证。第三十条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 证。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辆通行

7、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 他人。第三十二条办理各类证件管理收费(收费一律开具校 财务收据)。(一)本校及各部门所属的公有汽车,免费办理校内汽 车通行证。(二)本校教职工的私车,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三)与学校长期协作的单位所属的非经营性公有汽车 (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四)本校各单位或教职工的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 免费办理校内通行证。(五)除以上免费办理汽车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他承包 经营等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收取办证管理费。汽车:每车 按年收费300元,按半年收费200元,按季度收费100元。 用于经营的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每车按年收200元, 按半年收150元,按季度收100元,按月收50元。(六)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外,其他摩托车、助力 车、三轮车办理通行证一律每车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七)以上凡办理汽车通行证的,一律交押金20元,退 证时凭校财务收据退还押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校园 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终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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