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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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资产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6 年【】月【】日共同签署: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转让方)负责人:涂光明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 593 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 17 楼邮编: 410005联系电话: 0731-82580492传真: 0731-82580492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传真:【】以上主体单称 “一方 ”,合称 “双方 ”。鉴于:1、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沙的分支机构, 持有中国银行业

2、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同意受让与标的资产 (定义见第 1.1 条)相关的所有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从权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基础上, 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经友好协商一致, 就甲方向乙1方转让标的资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1.1 标的资产 :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明细表列明的全部资

3、产。1.2 债务人 :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明细表所列明的标的资产的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如有)和 /或担保债务人(如有)及其义务承继主体。1.3 瑕疵 /资产瑕疵: 指标的资产已经或可能存在的,对该等资产的价值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权利归属、权利状况、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实现等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瑕疵。1.4 费用:指与标的资产的取得、管理、处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报酬(律师费用、其它处置代理费用) 、司法机关 / 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诉讼费 /仲裁费用、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等,但不含人员工资和非对应本

4、项目的办公费用。1.5 资产文件 :指本协议附件三资产文件清单所列文件。甲方或其前手对标的资产的内部审批文件不包括在资产文件范围之内。1.6 处置费用 :指自基准日(含该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在处置标的资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第三方费用, 包括为资产管理、 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1.7 前手:指向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主体,包括委托贷款的贷款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的“前手 ”并非票据法下 “前手 ”的法律涵义。1.8 追索权:指任何国家 /地区法律下的任何请求权

5、和/或诉权。包括但不限于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或者资产转让协议中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基于一般保证及承诺而可能享有的乙方对甲方和 /或前手的赔偿请求权,因本协议中规定或者其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而产生的追偿权利。 “不追索 ”指放弃 “追索权 ”。1.9 基准日:指计算标的资产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承诺服务费债权金额的截止日,即 2015 年 12 月 20 日。1.10 转让价款 :指本协议第 3.2 条规定的,乙方受让标的资产所应支付的对价。21.11 资产转让通知 :指由甲方就标的资产转让通过公告方式向债务人发出的通知。1.12 风险:指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商业、标的资产本身及其证明文件等任

6、何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可能性, 以及因受让标的资产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1.13 日:指公历日,除非特别约定,涉及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时,指中国法定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涉及付款安排时,指相关付款银行工作日。第二条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资产数额 /金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资产的数额 /金额。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

7、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 /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 资产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 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可能存在已被司法冻结、涉及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存在工程欠款、已办理网上签约 /预售、已出

8、租等影响担保权利行使的情形;(4) 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可能存在仍登记在前手名下、尚未办理以甲方为担保权人的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形;(5)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无担保措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债权发生之际未设担保措施的情形; (ii) 因增加担保人担保责任而未取得担保人同意,从而造成增加后的债权可能不属于担保范围的情形;(6)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资产文件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影响权利行使的3情形;(7) 标的资产项下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8) 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

9、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9)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欠付政府的费用)的情形。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揭示的风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3.1 转让标的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明细表列明的全部资产。3.2 转让价款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与代其支付转让价款的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 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且应取得代其支付转让价款之人的书面确认。3.3 转让价

10、款的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起五( 5)日之内,将本协议第 3.2 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户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账号: 58985734655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起至本协议签署日期间内回收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明细见本协议附件二,不计利息) ,该期间内标的资产处置费用为人民币【】元(明细见本协议附件二) ,【如处置费用大于回收金额的,此处填写: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本条所列处置费用减去现金回收金额后的差额】 /【如处置费用小于回收金额的,此处填写:本条所列处

11、置费用减去现金回收金额后的差额可用于冲减转让价款】 。3.4 不做扣减4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性质的扣减、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其他扣减。3.5 收款凭证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在十(10)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第四条标的资产的交割与交割后合作事项4.1 资产文件的交付甲方应于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及处置费用(如有)之日起三十( 30)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附件三资产文件清单所列资产文件交付乙方。4.2 债权转让通知在甲方将资产文件全部移交给乙方之日起五( 5)个工作日内,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以在相关媒体发布转让公告方式或向乙方

12、提供由甲方盖章的对主、 从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转移事宜的书面通知 (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的方式完成通知义务。乙方承担上述通知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确认,甲方仅有义务依据上述约定的形式 (在相关媒体发布转让公告或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文件) 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无论主债务人或者从债务人是否对债权转让的通知进行签收或确认, 亦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该等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 均视为转让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本协议的效力亦不受任何影响。 因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担保人对乙方行使标的资产项下权利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4.3 标的资产

13、权益与风险的转移自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及处置费用 (如有)后,标的资产自基准日后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4.4 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及担保权登记自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及处置费用 (如有)后,乙方应负责尽快完成任何因标的资产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主体、 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以及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登记变更的手续(如需要) ,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 (特别是由于司法政策或司法实务的原因) 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尽管有上述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 担保权登记变更(如需要)、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变更以及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给乙方的其它法律手5续的责任。4.5 债权时效的维护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将资产文件全部移交给乙方后, 由乙方负责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以维护诉讼时效, 若乙方没有及时催收发生诉讼时效丧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6 转让后的协助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九十 (90)天内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变更担保权登记变更; 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时代为出具诉讼或执行文件。 但是,如果由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非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完成上述协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7 转让后的处置收益及文件转交在乙方付清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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