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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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前安全检查润滑系统润滑油是 否充足;(设备的左下 方)4、各油管接头无渗 漏,各油路无堵塞、 油管无破裂;1、检查机械部分 各连接件各紧固件;2、刀库及刀具干净 无铁销;VDL-WOO检查冷却液是否 充足、干净,冷却软 管无破裂现象;6、检查供气压力是 否正常,供气系统无 泄漏;(供气压力2 0.6Mpa)电气控制箱上各 职能开关工作无异 常、控制灵敏、无破 损,各仪表读数准二、操作顺序1、启动总电源开关,将需要加工的工件,轻轻放置在机床移动工作平台上不得于台面发生碰撞;2、调整好工件在移动工作平台上的摆放位置并锁死,根据工件图纸及要求进行加工编程和选择相应的刀 型;3、根据工件材质及工

2、件大小,在控制面板上设定相应的主轴转速后按下自动运行按钮;4、加工工件过程中,根据工件图纸要求,必须停机对加工工件进行阶段性测量,以免程序错误导致加工 工件损坏;5、工件加工完成后按下运行停止按钮,将设备转换至手动状态,将工作平台移动至防护门前,待主轴停 止运行后打开防护门取下工件;三、注意事项1、操作本机前,操作工应熟悉设备的各项操作及性能;2、设备加工过程中严禁操作工穿宽松式外衣、严禁佩戴有碍操作的饰物、严禁戴手套及披长发操作设备;3、设备加工过程中严禁空手清理铁销,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打开防护门;4、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操作设备;5、定期检查润滑系统并添加润滑油;(每天);5、下班前要清理现

3、场,清扫设备切断设备总电源;6、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故障应立即停机上报车间及维修部门,严禁设备“带病”运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010-00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2012 年 7 月 1 日发布2012 年 8 月 1 日实施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2 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3 责任公司各部门。4 程序4.1 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4.2 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4.2.1 动火

4、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 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4.2.2 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 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2.4 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4.2.5 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 危险性的作业。4.2.6 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4.3 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4.3.1 公

5、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4.3.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4.3.2.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4.3.2.2 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 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 火作业。4.3.2.3 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4.3.2.3.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 项目逐项认真填

6、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4.3.2.3.2 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 限到EHS部门。4.3.2.3.3 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 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 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4.3.2.3.4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4.3.2.3.5 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 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4.3.2.4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4.3.2.4.1 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

7、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 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4.3.2.4.2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 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4.3.2.4.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 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4.3.2.4.4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 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4.3.2.4.5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 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4.3.2.4.6 五级风以上(含五

8、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4.3.2.4.7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3.2.4.8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 米,二 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 10米。4.3.2.5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4.3.2.5.1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 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 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 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3.2.5.2 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 并持有特种作

9、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4.3.2.5.3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 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4.3.2.5.4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4.3.2.5.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 用具。4.3.2.5.6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 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认可。4.3.2.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

10、动火部位及 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 准动火作业。4.3.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4.3.3.1 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 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4.3.3.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 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4.3.3.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 一)。4.3.3.4 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 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

11、事项后,将许 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4.3.3.5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 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 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4.3.3.6 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4.3.3.7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 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 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 可证上签字认可。4.3.3.8 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

12、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 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 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4.3.3.9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 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 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4.3.3.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4.3.3.10.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 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4.3.3.10.2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 案,明确职

13、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3.3.10.3 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 止合闸” 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4.3.3.10.4 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 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 离式呼吸保护器。4.3.3.10.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 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4.3.3.10.6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 由容器外的人拉住。4.3.3.10.7 作业人员与监护

14、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 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4.3.3.10.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 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4.3.3.10.9 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4.3.3.10.10 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 准进入。4.3.4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4.3.4.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 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4.3.4.2 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

15、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 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4.3.4.3 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 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 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4.3.4.4 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 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 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4.3.4.5 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 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 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4.3.4.6 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4.3.4.7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 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4.3.4.8 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 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4.3.4.9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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