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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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经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知道了部分法律的基础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能够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她人的权利。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相关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含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标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个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和人之间、财产和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含有社会性,它和自然科学是不一样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试验,而自然科学则是能够计量、能够检验、能够试验的。即使我们

2、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试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试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个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终证实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和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原因的影响。如很多的见解,不一样的学科认识全部有道理,不一样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一样的见解。我认为应独立思索,独立判定。即不受她人影响,要自己思索,自己作出自己的判定。在讲到独立判定时有一个很关键的一

3、点,就是相关判定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一样意见全部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础原理外,更关键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定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和非、对和错,能够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定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它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正当不正当,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全部能够分解为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

4、了。法学尤其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订民法典,是要制订一个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订一个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怎样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一样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了解法律规则。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能够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含有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

5、背,先记忆,然后要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搞清什么叫欺诈,才能深入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全部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搞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和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了解,应该有多个其它的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个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四、目标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订的。在中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订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订的,就一定有目标。法学当然也有目标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尤其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

6、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标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她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她指出每部法律全部是有特定目标的,我们要了解、掌握、利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标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索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标,这么才能真正掌握它,假如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她说,法律的目标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标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利使用方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全部从目标入手

7、,这就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个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标解释方法,即解释、利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紧围绕住立法目标,假如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紧围绕立法目标的那个解释才正确。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优异和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大家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不过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取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标,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法官、律师

8、这些法律人不一样于社会上其它的人,她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它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使用方法律来处理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部分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复她们呢,所以在我们日常学习中就要重视法学的实用性,不停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些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怎样才能从轻处理?经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依据刑法第一款的要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9、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还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方法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镇基层组织或其它相关责任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她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相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应该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劝戒、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

10、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该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关键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该供述所知其它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该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要求,被采取强制方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

11、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不一样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能够免去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去处罚,应该依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方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能够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通常应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她人犯罪的,包含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它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它案件的关键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她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含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能够酌情给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她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她人重大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经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愈加了解到了法律的关键性,不管走到哪,全部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全部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全部要知法、懂法、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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