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88038845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9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47-1(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 -47-1( 总分: 149.98 ,做题时间: 90 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 总题数: 40,分数: 40.00)1. 王与李有仇,一日李拦截王,骂且做势欲打,王逃,李追打不舍。王顺手拾得屠刀一把,李不敢近前。 王又恶言激李,李又追,王待李近伺机刀刺其胸致死。王某的行为属于 。(分数: 1.00 )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防卫过当D. 故意杀人V解析: 考点 正当防卫 解析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 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

2、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选 D 项。2. 某甲上山打猎,发现村边草丛中有一物件时隐时现,遂认为是野兔而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一挖野菜的村 妇,并致其轻伤。则甲某的行为构成 。(分数: 1.00 )A. 因某甲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当然不构成犯罪B. 因只是致人轻伤,故某甲不构成犯罪 VC. 故意伤害罪D. 过失伤害罪 解析: 考点 过失犯罪 解析 甲的罪过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表现在,甲是在村边打猎,所以应该预见草丛中可能有人,但是 由于见一物件时隐时现而误认为是野兔,所以是疏忽大意。在过失犯罪中只有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轻伤 并不构成犯

3、罪,故答案B 项为正确选项。3. 王某花 8000 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 又转手以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分数: 1.00 )A.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B.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C. 拐卖妇女、儿童罪 VD.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 解析: 考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 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4.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分数: 1.00 )A.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B. 没收财产必须没

4、收犯罪分子财产的全部 VC.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能分期缴纳D. 没收财产必须没收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 解析: 考点 没收财产 解析 根据刑法第 59 条,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 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 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 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 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

5、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 在判处 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 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 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5. 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分数: 1.00 )A. 民警甲,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丁VB. 工人乙指使其 10 岁的侄儿盗窃他人 5000 元C. 副县长丙利用职权

6、打击报复吴某D.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假币解析: 考点 诬告陷害罪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B 项乙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从丁行为单独论处,注意与刑法第29条第1 款的规定的“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相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间接正犯不属于共 同犯罪,也就没有教唆犯和实行犯之分,而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6. 某地税局征管科科长代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向上级申请向

7、使用发货票的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带有保证性质的抵押金, 得到上级机关的同意, 建立专项账户由专人保管此项抵押金, 先后收取此类性质的抵押金达 100 万元。 某啤酒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王某为个人发运木材, 向代某提出要借款 17 万元。 代某将其保管的发货 票抵押金中拨出 17 万元借给王某,供王某进行倒卖木材的营利活动。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后21 天即归还本金。对代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分数: 1.00 )A. 构成挪用公款罪 VB. 构成滥用职权罪C. 因只借了 21 天,没有达到挪用 3 个月的要求,因此不构成犯罪D. 属于借用,不构成犯罪解析: 考点 挪用公款罪 解析 地税局所收取的发

8、货票抵押金,虽然是乱收费收来的,但毕竟是由税务局征管科暂时保管的款项, 不管交纳抵押金的用户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此款均属于由国家管理的财产,应认定为 公款。代某挪用 17 万元公款的时间虽然较短,但是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 罪。7. 李某在家照顾女儿。因为女儿太小,一直不停啼哭,李某感到心里很烦,就从床上拿了一条被子蒙在女儿身上。见女儿仍继续啼哭,李某就又取了一床被子给女儿蒙上,致使女儿因缺氧窒息而死亡。对李某的 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 李某对女儿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VB. 李某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女儿的死亡C. 李某不

9、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 李某对女儿的死亡持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态度解析: 考点 间接故意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区分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之间的区别,前者是明知加放任的心理态度,后者是 应当预见,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 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 因女儿太小,作为常识,李某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婴儿窒息死亡,仍继续实施其行为,对其危 害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8. 李某听说赵某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白面谎称是毒品卖给了赵某,获得巨额报酬,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分数: 1.00 )A. 诈骗罪 VB. 非法持有毒品罪C. 欺骗他人吸毒罪D. 贩卖毒品罪解析

10、: 考点 诈骗罪 解析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 装了一包白面谎称是毒品 ) ,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 成诈骗罪。9.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8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 (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 2万元取出,用 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 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分数: 1.00 )A.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VD.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

11、 考点 盗窃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解析 本题中,李某将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营业款盗走,他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虽然利用了 本人可以进入作案现场并熟悉周围情况的有利条件,但其盗窃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 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故排除 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 的一种,其直接侵犯了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 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犯罪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 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 配

12、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 C项。10. 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分数: 1.00 )A. 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B. 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 年 VC. 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D. 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解析: 考点 减刑的对象 解析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1.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分数: 1.00 )A. 确有认罪表现B. 确

13、有重大悔改表现C. 确有立功表现D.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V解析: 考点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形 解析 根据刑法第 50 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四种处理办法,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故D为正确选项。12. 望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 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 梁某不在, 但是忘了将仓

14、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 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分数: 1.00 )A. 构成贪污罪,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出入商场仓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B. 不构成贪污罪,虽然望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而是通过盗窃的方法达到目的VC. 侵占罪D. 职务侵占罪解析: 考点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解析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

15、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 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 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本题望某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 侵占公司财务,而是采用盗窃的方式取得,故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复习时注意侵占罪和职务侵占 罪的联系与区别。13. 丙因为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1年。执行 3 年时。因有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 15年, 2 年后丙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司法机关要对其再次减刑, 则这次减刑后甲至少还应服刑 。(分数: 1.00 )A. 4 年B. 5 年C. 7 年D. 8 年 V解析: 考点 减刑的期限解析 我国刑法第78条第 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