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精品论文]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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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姓 名: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旅游管理 班 级: 旅游41班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副教授 2008年5月20日教务处制8 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1(二)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21.旅行社方面22.旅游辅助人方面33.旅游者方面3二、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3(一)民法通则3(二)合同法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三、旅游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4(一)旅游合同条款格式化4(二)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4(三)旅游合同标

2、的的特殊性5四、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存在的不足5(一)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有效保护5(二)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三)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中救济存在有限性6五、完善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对策6(一)将旅游合同调整为有名合同6(二)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7(三)进一步完善适合国情的旅游合同条款7结语7致谢8参考文献8图12图22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摘要:旅游合同是稳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壮大,旅游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学术界有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旅游合同纠纷

3、的产生原因,可适用法律规范及旅游合同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旅游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不足之处深入探讨,提出了将旅游合同调整为有名合同,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近一步完善适合国情的旅游合同条款三点对策。关键词: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对策The Legal Application Analysis of Dispute on Tour ContractAbstract: Tourism contract is stable between travel agents and tourist trade, urge the parties to fulfill their contractual

4、 obligations to achieve their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an important tool.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in China, dispute on tour contract is also increasing.when deals with this kind of issue as how to apply the law,which has been the academic debat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dispute on t

5、he tour contract causes, the applicable legal norms and tourism contractss own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studying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dispute on the tour contract in-depth,propose it adjust to the famous tourist contract,establish 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perfect terms of the tour co

6、ntract three measures.Key words: tourist contract entanglements; legal application;countermeasure旅游合同是稳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连接整个旅游活动的始终,决定着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随着旅游消费活动的日趋频繁,旅游合同纠纷和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合同目前仍是无名合同,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同时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

7、部分,因此,我们必需加快旅游立法。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呈持续发展态势,全国旅游业总收入和国内外游客接待量稳步上升,但在取得这样骄人业绩的同时,旅游业发展中显现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旅游合同纠纷居高不下,仅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受各类旅游合同纠纷投诉人次11570件,立案处理10465件,比2005年增加3443件,同比增长49.03%。图1 旅游合同纠纷中投诉的对象比例1在诸多旅游合同纠纷中,若按投诉对象分主要为:旅行社、饭店、景点、交通、购物和餐饮,所占比例分别为61.62%、11.75%、12.74%、2.90%、2.99%

8、、1. 28%。其中旅行社是被投诉的主要对象,占投诉总数的61.62%,因为旅行社是旅游全程活动中串联各个要素的组织者,也是与旅游者直接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作为旅游辅助人其它5个投诉对象,所占比例达到了31.66%,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是否能够提供完美的服务,旅游辅助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行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大部分服务是由旅游辅助人协助完成,而旅行社往往只担当中介人的身份。图2 旅行社投诉内容所占比例1旅行社投诉案例中,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降低服务标准2907件,占受理投诉总数的27.78%;擅自增减旅游项目1087件,占受理投诉总数

9、的10.39%;延误变更行程814件,占受理投诉总数的7.78%;共占45.95%,接近总数的1/2。主要是一些旅行社缺少诚信,为降低成本,在给游客提供服务中,违反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擅自取消一些约定的服务项目或景点等。(二)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影响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根据相关资料研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旅行社方面国内旅游业的急速发展,带动旅游行业的迅速壮大,各地的旅游法规不统一,致使整个旅游市场混乱不堪。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与游客签订霸王条款或者常常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埋下伏笔,比如旅游时间(

10、名为8日游,结果夜晚出发清晨回国,让旅程无形中缩水两天)、游览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游览景点的时间与顺序)等问题上做文章,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利益。2旅游辅助人方面旅游辅助人包括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在旅游活动进行中,旅游辅助人作为具体给付人,由于过失或故意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引发的旅游纠纷。例如交通运输部门晚点,交通事故,饭店私自降低住宿标准,游客在就餐时中毒,游客在景点游览中发生人身伤亡等。3旅游者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旅游合同立法,加上大部分旅游者法律意识比较薄弱,造成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不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不清楚自

11、己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对旅游合同中有利于旅行社的免责条款的忽视,致使权利受损。同时一些旅游者存在维权过度,如遇上航班延误、交通堵塞或天气恶劣影响游玩,迁怒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更改行程。签订旅游合同后,擅自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归还所交旅游费用。二、旅游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法律适用也称作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2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的一般做法是:“参照与该合同类

12、似的有名合同,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照的,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办理。”3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共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但其中任何一种与旅游合同既不相近也不类似。因而在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的法律运用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众多可适用于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规范中,最典型、最具争议的主要有:(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

13、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旅行社一方违约行为同时损害游客人身权,造成游客精神损害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争议。(二)合同法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适用于签

14、订合同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旅游合同纠纷。然而合同标的即服务,一般情况下由旅游辅助人提供,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很难判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而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通常是由旅行社提前拟定。很难确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旅游合同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在旅游合同纠纷中,由于第三人(旅游辅助人)原因造成违约时,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及旅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致使产生旅游合同纠纷后,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有较大的争议。(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旅行社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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