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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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一、行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政策依据1、国务院令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中办、国办中办发19977号、厅字20027号文件;3、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20032号文件;4、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5、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9号文件;6、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审批项目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加挂牌子、撤销、级别等;2、职能配置、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3、编制员额;4、领导职数;5、岗位结构。审批权限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全区党政

2、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区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加和裁减。2、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区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的事权划分;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在总额内分配和调整;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区直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省核区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的全面核定、调整;对行政编制个别调整和新增行政编制总额在5名(含5名)以内进行审批;4、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区直党政群机关内部股室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乡

3、(镇)、街道机关股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核定、审批和管理机关股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程度1、申报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2、调查审核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3、呈报会议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

4、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4、行文批复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违纪处罚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未按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

5、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等处罚: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擅自增设机构的;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挤占或挪用下属单位人员编制的;混淆编制性质和人员混岗的。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政策依据1、中办、国办中办发199617号、中办19977号、厅办20027号文件;2、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19976号、湘发20032号文件;3、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

6、、常通字20039号文件;4、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丨号文件;5、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审批项目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2、职能任务;3、隶属关系;4、编制员额;5、领导职数;6、岗位结构及比例;7、经费预算形式。审批权限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2、区委、区政府授权区委机构制度委员会审批的: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对事业编制,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数额在3-1

7、0名以内进行审批;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区直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确定;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结构的全面核定、调整,其中对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数额在2名以内进行审批;核定、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股级领导干部的职数。审批程度1、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能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

8、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它情况。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不含新设事业单位)。申请材料送区编办相关组室。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2、进行调查审核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未登记注册或未年检年审的,不予受理。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3、呈报会议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

9、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4、行文批复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违纪处罚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未按规定的程度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吊销机构等处罚: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擅自增设机构的;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人员混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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