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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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范建设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的施工行为,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保、水保和国家建设负责 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 保水保意识,突破传统“先破坏,后恢复”的理念,积极主动 地做好环保水保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 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 边”的管理体系。第三条 各项目环保水保工作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 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

2、参建单位要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 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环境污 染、水土流失,根据环保水保主管部门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开 展工程环境环保水保监理和监测咨询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监控体系,成立 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专门环保水保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要成立 环保水保领导小组,驻地高监任组长,环保水保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监理人员任组员第三章管理目标第六条 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 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加强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合 理规划建设过程中各类生产场地的位置、规模,确保工程所处

3、的环境不受污染,并顺利通过验收。1 .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固体排放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 以内。2 .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沿线地方各市排放标准以内。3 .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4 .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以内。5 .尽量减少对自然地质、植被的破坏。6 . 土壤、水系不污染,河道不堵塞,水土不流失。7 .环、水保责任事故为零。第四章保证体系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通过 引导性环境政策、管制性环境政策、激励性环境政策,实现环 保水保目标,保证施工期间项目建设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社会 环境受到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第八条 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

4、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将环境保护 工作与每个施工人员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奖优罚劣。第九条 全面落实环保“三通过”原则:通过环保教育强 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 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第十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施工时根据环保设施设计及施工方案, 做好设计环保设施及临时工程的环保设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及 驻地周围环境。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 实施”的环保水保保证体系。政府环保水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 保水保检查和监督。项目办、监理单位负责环保水保管理,督

5、促施工单位按有关环保水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 按环保水保的各项规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第五章环保水保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职责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环保水保小组负责本合同段的环境保 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环保水保意识,在施 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 法规。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对环保水保工作直接负责。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单 位所辖施工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水 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其责任人为驻地高监, 对施工单位环保水保工作负连带责

6、任。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单位职责:1 .对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调查;周边地区环 境空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状况进行调查。2 .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各级管理机构提出的环境治理 措施、环评批复、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完善的 措施提出改进意见;3 .对项目环境空气影响、水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固体 废弃物影响进行调查和布点监测;4 .提出调查报告的环境治理措施和管理要求、补救方案;第十五条 项目办负责对项目的环保水保管理工作进行检 查、督促、考核、奖惩。第十六条环保水保工作人员职责:1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以及项目办的相关合同、

7、管理制度、办法等。2 .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实施监 督检查。3 .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做好记录。4 .按照环保、水保主管部门验收要求,及时收集施工过程 中各种相关的图片、音像、调查表格等资料。5 .凡发现污染问题,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通知书,并通 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6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 养,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六章 环保水保管理要求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环保水保管理, 特别注重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保护区和国家重 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和水源保护。第

8、十八条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但不能降低施工必须的性 能要求。第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的堆放、处理,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实行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 程所确定的工序,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 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不得开工。第二十一条实行污染源控制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 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环境保

9、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针对 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水保技 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第二十二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对影响环保水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 限期整改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第二十三条加强植物、植被保护。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用地界以外树木和其他植被,不得砍伐灌木、割草、挖树根 做为取暖材料,加强林区防火工作;清表土及腐殖土应按照施 工图设计合理利用,供植被的恢复和绿化之用。第二十四条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不追逐、惊扰、袭击、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人为干预野生动物的正

10、常生活,不购买、 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十五条 控制施工噪音。施工期间,要合理安排作业 时间,尽量减少噪音污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辆允许噪音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六条 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施工前认真调查水源、 河流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认真研究由于施工驻地设置、施工场 地及工程主体对地表水、地下水活动的影响,做好施工驻地及 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建设,完善雨水集流收集设施,保证生活、 生产排污不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 和其他有毒物质。第二十七条 加强大气污染、空气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应 加强措施,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 毡

11、、橡胶、沥青、塑料、皮革、杂草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 烟尘和气体的物质。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设计的取弃土(渣)场范围使用, 如果确需增加范围或变更场地,首先必须经过项目办同意,再 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同意书后才能变动。第二十九条 进场后要组织专人对取、弃土(渣)场进行 现场考察,按照图纸设计的作业要求、支挡防护、排水措施、 恢复方案以及车辆运输、管理实施等进行取、弃土(渣)场的 施工组织设计。第三十条 取土场应严格按照设计尺寸,合理确定开挖顺 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弁进行连续施工。取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 开挖,边开挖边放坡,坡率按设计文件规定执行,避免施工过 程中的乱掘、乱挖现象,最小限度地扰动原

12、地貌。第三十一条 取、弃土(渣)前要做好场地两侧截排水设 施,雨季应提前做好挡渣墙,防止暴雨汇冲造成水土流失;严 格按照弃渣作业程序进行弃渣,自下而上分层填筑,分级整平、 压实,压实度不小于 设计要求,保证渣体稳定。完成后,要按 照设计文件要求对取、弃土(渣)场进行恢复,达到验收要求第三十二条 各承包人要制定计划,组织经常性检查、专 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检查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对 整改的结果要及时进行验证,项目办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七章现场检查及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承包人若不按有关环保水保规范、法规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经项目办及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发现存在以 下问题的,将视情节处以 2

13、-50万元的经济处罚。(1)环保水保机构保证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措 施不到位的;(2)环保、水保专业负责人重视不够,没有开展环保水保 教育培训或没有组织环保水保技术交底的;(3)在沿河段和水源地边开挖土石方时随意向河床和水源 地弃废方;(4)未在指定取、弃土场进行取、弃土,随挖随倒,乱堆 乱放;(5)不按要求施工,随意破坏农田沟渠、堵塞沟渠;(6)爆破开挖石方时药量控制不严,随意大爆破产生的土 石方阻塞河道、省道,不及时清除;(7)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垃圾不在指定地点弃置,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8)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噪音污染大影响周围群众生产 生活的;随意破坏植被的;焚烧垃圾等

14、产生有害气体的;对水 资源造成污染的;固体垃圾随意弃置未按要求处理的;支挡措 施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的;(9)私自扩大、变更取弃土(渣)场;(10)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检查中被通报的;(11)当施工单位违约被处罚时,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 罚款的20%进行处罚,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施工单位罚款 5%4行处罚,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施工单位罚款3%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违反环保、水保相关法律,违反项 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未通过环保水保验收 的,将指令承包人或另请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 收为止,如另请其他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费用由原承包单位承 担,建设单位代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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