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质量检验计划、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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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检验计划、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 目的和范围 工程质量是衡量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优质工程,使我司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规范化,建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输变电工程的质量检验,其它工程的检验参照执行。2 检验职责2.1公司质安部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2.2 质检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第三级质量检验(即专检,下同),各施工班组兼职质量员同施工人员一道负责施工项目的第一级验收(即自检,下同)。质安部负责工程建设中的职能范围内的检验、试验工作。3 工序交接的基本要求3.1 工序交接的条件:上道工序项目施工/服务已结束或已满足下道工序施工

2、/服务要求,无未完工作在下道工序实施后不便进行的情况;已完成上道工序的各级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并经有关方面签字认可;上道工序出现的设计缺陷、设备(材料)缺陷、施工/服务缺陷已消除完毕,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2 做好移交下道工序的验收记录,记录的内容及数据要准确、完整;在交接实物上做好相应的标识。3.3 上道工序在具备交接条件及时办理工序交接手续,以便下道工序及时开展施工/服务。3.4 验收依据:图纸、有效的规程、规范和标准。3.5 工序交接实行分级管理3.5.1 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控制:班组与班组间、工序与工序间的工序交接由项目进行控制。3.5.2 对其它服务项目,由施工班组自行控制

3、。3.6 工序交接的程序3.6.1 上道工序应主动提出交接申请。上道工序填写“工序交接验收签证单”,同时附上上道工序的验收记录,联系下道工序接收。3.6.2 会同上、下道工序施工/服务负责人、质检员/技术员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核查书面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现场核实移交实物的准确性及相关条件。3.6.3 经核查具备交接条件的,双方人员在“工序交接签证单”上签字,正式办理工序交接。3.6.4 经核查不具备交接条件的,由上道工序继续调整处理,直到符合要求。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的施工/服务质量质量问题,仍由上道工序负责处理。3.7 交接的其它事宜3.7.1 由于上下道工序施工/服务图纸设计

4、不吻合、数据不一致、接口发生矛盾时,应联系设计或制造单位出据处理方案;发生上下道工序间标准要求不一致,且上道工序的标准偏差不能满足下道工序的质量要求时,报项目总工或与关方面协商解决。3.7.2 下道工序进行施工/服务后,要采取措施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免遭损坏。造成损坏的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4 质量检查验收4.1 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a) 上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b) 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文件;c) 经上级批准的施工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技术革新和采纳的QC小组成果中有关修改验收的规定;d) 与有关单位议定补充的质量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召开

5、的有关会议正式作出的决定;e) 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检查验收标准是不同的,各项目应根据工程类别正确选用规程、规范和检验标准。规程、规范和检验标准随时会被修订,应正确选用有效版本。质量检查验收所依据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质监站以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4.2 质量验收程序4.2.1 检验程序和方法的划分a) 按项目划分:一般包括分段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几个程序;b) 按中间检验方式分:有中间抽检(即随工验收,如隐蔽质安部份、重要试验项目的试验等, 重点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有关规程安装调试及各项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隐蔽验收等程序;c)

6、 按检验级别划分:一般包括自检、复检、专检、建设/监理方核查、工程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几个程序;d) 按检验手段分:有外观检验、理化检验等手段。同时也包括听取汇报、资料核查、现场实测的检验手段;e) 按检验数量分:有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免检三种方式,工程质量检验不得采取免检方式。4.2.2 进行质量检验策划进行质量检验策划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查验收,质量检验策划的原则如下:a) 质量检验策划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经有关方面审批,并向相关的施工及管理人员交底,印发有关部门和人员;b) 对施工项目,质量检验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员负责编制,项目总工批准。以质量检验计划的形式编制发放;c) 质量检

7、验策划要有针对性,要能有效地指导工程施工,能有效地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d) 质量检验策划内容包括有:工程质量目标、检验人员职责、质量检查验收执行检验标准、检验的范围、质量检验级别划分、检验手段及质量控制标准、质量通病及控制措施、应收集归档的资料目录等内容。关键项目、质量通病项目要重点监控。4.2.3 实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a) 收集有关文件并熟悉有关要求。应收集的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施工作业指导书、施工及验收执行的规程标准等,并熟悉有关的内容,解决这些文件中的疑问。编印质量检验记录的表格,并分发有关施工部门;b) 准备质量检验的器具,计量器具应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8、,检测仪器的数量、性能应满足所检对象的要求;c) 就实施检验的有关事宜与各方进行沟通。4.3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4.3.1 设备及原材料的检验a) 设备及原材料的检验由物资供应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必要时通知质安部门、负责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验;b) 需检验理化指标的项目外委具有资质的试验室检验。施工前及施工中对设备及原材料的质量再检查、再确认,设备须作解体检查(除制造厂有书面说明不解体的除外);c) 设备及原材料的检验内容包括生产厂家、数量、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质量证明书及随机文件等;d) 检验中发现的缺陷、缺件应联系供货方解决,甲方提供的材料还应通知甲方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请制

9、造厂代表现场见证,协商解决办法,并办理签证手续。不合格设备/原材料必须标识、隔离,并做到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原材料不发放、不领用;e) 检查设备及原材料的保管情况,做到标识的清晰,定置化管理,搬运、贮存、包装、防护满足 适宜的要求,以免误用,或造成损坏或流失。4.3.2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a) 检查施工环境,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对发现有不适宜的环境,要采取改进的措施;b) 检查施工人员的操作方法,对不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纠正;c) 检查施工人员执行工艺纪律的情况,对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并进行批评或处罚,具体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及奖惩制度;d) 对施工

10、过程中的工序质量进行抽查,核查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对发现的超差数据要求施工人员及时调整;e) 听取施工人员的意见,对施工中存在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同施工人员共同攻关;f) 对过程检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设备材料质量问题、其它方面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方面及时协调解决。4.3.3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各施工项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检查验收的要求。a) 按3.3.1质量检验的程序进行质量检验。本着先自检、后复检、再专检,建设/监理方参加的项目,在三级验收合格后,申请上级检验;质监站重点监督的项目,在公司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上级部门提出检查申请和报告

11、,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先检验分段工程、后检验分项工程、再检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最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b) 有中间验收的项目或隐蔽验收项目,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隐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转序。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工序交接手续,确保后续工程及时开展。c) 按3.3.1 质量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检验的内容按照检验的对象以及相关的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重点项目或重要数据要重点抽查,一种检验手段难以判定质量准确性的,应同时采用几种检测手段进行复核。三级以内的验收,原则上必须对所有的检验项目和数据进行全检,采取抽检的,抽检数量和指标必须具有代表性,重要的数

12、据和指标必须全检;d) 质量检查验收必须逐级进行,不准出现脱节。下一级申请上一级验收实行书面报验,并提交下一级的验收记录,无验收记录或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上一级可拒绝验收;e) 质量检查验收必须及时。下一级申请上级验收必须提前联系,一般提前48小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的项目,要提前48小时以上。4.3.4 阶段性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以标准、规范所确定的检查项目作为阶段性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重点项目,具体要求按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落实整改,发现有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要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4.4 工程质量评定4.4.1 工程质量评定的原则和方

13、法a) 各工程项目验收完成后必须及时地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及时签证,资料及时归档;b) 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按照实际检测的数据,按照相关的验评标准进行质量评定,质量评定要公正、准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质量评定的原则和方法是不尽相同,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中,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和专业的现行有效版本执行;c) 工程质量的评定按照项目的划分逐级进行,即先评定分项工程,再评定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最后进行工程质量总评;d) 工程质量等级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有的行业或专业的质量标准只设合格一个等级,具体应按相关的标准进行评定);e) 工程质量评定按“质量检验范围划分表”中最高一级评定意见为准,当评定结果不一致时,本着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或共同协商解决。上级检验部门有权对下级检验检部门控制的项目进行抽查,下级部门应该服从。4.4.2 不合格项目的处置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有如下两种情况和处置的方式:a) 由于设计和顾客提供设备、原材料质量造成的不合格:由项目部与有关单位专业人员协商,制定处理方案,使其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经现场处理还不能满足要求的,采取适当放宽标准或该项目不参加质量评定的原则处理;b) 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经返工处理后的项目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返修处理及加固补强的项目只能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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