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公司知识产权手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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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公司知识产权手册方案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公司知识产权手册方案xxx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3二、 驰名商标的保护8三、 商标的概念、功能13四、 知识产权法律渊源16五、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9六、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20七、 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24八、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27九、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44十、 产业环境分析52十一、 儿童发展的领域53十二、 必要性分析55十三、 公司简介56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7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57十四、 发展规划分析58十五、 法人治理结构65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75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78一、

2、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严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

3、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

4、实现发展新突破。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

5、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2、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

6、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儿童营养改善协作机制,健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3-6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

7、34.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41881.79,其中:主体工程26163.38,仓储工程9302.5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4038.55,公共工程2377.32。(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6293.2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511.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79%;建设期利息158.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7%;流动资金3622.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23%。2、建设投资

8、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2511.75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0501.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690.10万元,预备费319.94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16293.20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6477.68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315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25375.67万元。3、净利润(NP):4480.45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5.69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20.71%。6、财务净现值:5278.56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

9、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2667.00约34.00亩1.1总建筑面积41881.79容积率1.851.2基底面积12920.19建筑系数57.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44.482总投资万元16293.202.1建设投资万元12511.752.1.1工程费用万元10501.71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690.102.1.3预备费万元319.942.2建设期利息万元158.702.3流动资金万元3622.753资金筹措万元16293.203.1自筹资金万元981

10、5.523.2银行贷款万元6477.684营业收入万元31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5375.676利润总额万元5973.937净利润万元4480.458所得税万元1493.489增值税万元1253.3310税金及附加万元150.4011纳税总额万元2897.2112工业增加值万元10041.5613盈亏平衡点万元11120.46产值14回收期年5.69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0.71%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5278.56所得税后二、 驰名商标的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概念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驰名商标没有直接进行定义,而只是对驰名商

11、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014年进行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列的一类商标,它只是相对于非驰名商标或者普通商标而言的可以获得特殊或者更高保护的一类商标。驰名商标既可以是商品商标,也可以是服务商标。当然,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标。(2)驰名商标的认定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1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

12、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任何权利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本条的目的不在于规定权利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它的作用就只能是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体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参照主体不是一般公众而是相关公众,驰名指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对商标的声誉(即品牌的口碑好坏或者美誉度)做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可见,

13、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二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这被称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

14、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同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认定被申请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之后,就需要确定对其的保护范围,即何种情形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在这方面,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存在很大差别。(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以,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法律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2)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给予更全面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保护的种类多。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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