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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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建民营养老(合居家)机构委托经营合同甲方:委托方,为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公办机构;乙方:经营方,为受托承接公办机构经营管理方;监管:为社会福利机构,监管方为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项目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日间照护机构;监管方为机构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如已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监管 方为民政部门负责人或者领导小组。服务宗旨:坚持项目公益性质是非盈利机构。服务宗旨是为广大普通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和居家养老等形式的养老服务。经营范围、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附清单)所有权归委 托方所有。明确护理服务型机构定位,明确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设备和服 务层次定位,明确作

2、为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双方共同致力于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一. 项目名称:XXX办事处XX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方称谓为服务中心主任;地址:XX社区一号楼一单元一楼二. 建设和运营年份:不超过20年。三. 土地及建筑面积:土地是社区集体所有,建筑面积300cm 2 ;房屋承租个体安置房(附租房合同)。四. 分布和结构:1.活动区麻将桌10张舞蹈室一间图书室一间,2. 护理站病房2间病床5张药房1间医生办公室一间,3.宣教室一 间,4.厨房一间。(本条款设施附购买发票及小票)五. 项目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装修附装修合同;室外市政配置、绿化、 水、电、网络、通信、数字电视

3、、监控、保险、道路等设施配套情况需有 关单位出局的票据、协议、缴费单据等。六. 缴纳经营管理风险保证金:为了确保入住老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 根据机构规模和政府建设投资金额,乙方需缴纳 万元保证金(应于本协 议签订之前交纳规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到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保证金 不计利息,到期视物品和资产折损情况扣除后归还给乙方。经营状况良好 者可扩大经营范围并酌情添加设备(归入资产清单)。设备及物品维修费 用可计入经营范围,设备淘汰率控制在30%。七. 风险保证金扣除:人为损毁设备无法使用的或者保险公司拒赔的损 失由保证金里扣除由于乙方个人过失造成机构名誉受损,由甲方或者监 管方警告或者罚款,

4、款项由保证金里扣除解除或者辞去委托资格的需提 前报备甲方和监管方,在双方见证下完成资产、保证金等事项交接因运 营机构管理不当造成入住老年人伤亡的赔偿金预先支付保证金没收,一 般指因运营方原因出现不履行经营合同或停止经营或改变养老机构的用途 等情形,委托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设施使用费递增方式:可以 按照前三年CPI平均支付递增,也可以按照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收费合 计的百分比确定。八. 运营养老机构(乙方)需具备的条件:1. 乙方资金投入数额是保证金除外的金额。2. 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仅委托管 理的不需要。3. 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养

5、老机构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4. 其他运营条件需在合同中明示。九. 委托方(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 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 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 营管理。3. 每年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4. 根据监管方授权范围,每年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 督和考核。5. 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妥善安置院 内老人。6.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权利和义务。十.经营方(乙方)的权力和义务1. 在合同经营宗旨和范围内,

6、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 在受托运营期间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 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等。3. 对设施、设备后期维护、维修、更新、更换等事项提前1个月向主管单位报备,按季度汇报经营总结及计划。4. 对原由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的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 等情况及时申报并积极办理售后和理赔。5.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甲 方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6.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综 合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 在受托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

7、属协议纠纷和 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8. 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 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9. 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私下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 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10. 积极承担本市、县(市、区)或街道(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 优先保障本辖区政府保障对象入住。十一.监管方职责和义务1. 监督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协议。2. 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 定期组织对乙方维护老人权益情况进行检查。4.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要求,间接或直接组织 人员指导乙方做好养老

8、服务工作及人才培训工作。5. 监督乙方维护原有资产的完整性。十二.其他事项1. 乙方需为政府保障对象预留床位数。2. 政府保障对象收费,原入住社会老人过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3. 协同开展其他养老服务项目,积极开拓新型服务模式。4. 乙方必须定期学习、参加甲方传达国家最新政策的会议。5. 特殊时期积极参与社区免疫、抗疫活动。十三.合同期满1. 合同期满,为确保项目的平稳过渡、持续正常运行,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不续约的要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并明确相关交接措施和交接时间。重新 续约的按国家最新规定重新签订委托合同。2. 要对双方投入的资产进行清查、确认,明确归属;甲方按盘盈资产入帐。3. 乙方有违规

9、行为收到处罚或者严重警告的,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十四.委托变更、解除和终止协议在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随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 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条件。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1. 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 相关约定的。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3. 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4. 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5.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

10、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7. 其他认为需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项目遇国家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遇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十五.违约责任1. 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导致项目无法运营,使对方受到损 失的,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2. 甲乙一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另一方有 权要求赔偿损失。十六.争议解决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或请监管方 裁决,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 提出仲裁。在本协议仲裁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不受损坏,以及 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九-i-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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